秦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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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迫写的借条有效处理的方法有:
1. 双方签字确认:双方要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以彰显双方真实意愿。
2. 保存合同原件:双方应将借条复印件留存,或者采用其他形式保存合同原件,以便日后出具证明。
3. 清楚标明内容:借条内容要清楚,包括借款人、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以防止因细节不清晰而产生纠纷。
4. 遵守法律法规:借条要按照《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写,避免违反法律规定。
被强迫写协议有效吗是的,被强迫写协议是有效的。协议是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在法律上有效,可以作为双方行为的凭据。因此,被强迫签订的协议也同样有效。
协议的写作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首先应识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履行义务,列出约定的细节,包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等等。此外,还需要给出约定的违约责任,以保障各方的权益,减少可能的纠纷。最后,协议应该经双方共同签字,签字时要保证协议的完整性,避免出现任何错误。
被强迫签订的承诺书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是在实际中受到强制性影响,可能会被撤销或者撤回。为了使承诺书有效,应该写明承诺人作出此承诺时是自愿行为,并且承诺内容不存在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况;另外,应该写明双方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索赔责任等,以便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可以更加具体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发表的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惠-帅之母的委托,由陕西东源律师*务所指派,出庭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在开庭之前,我再次查阅了案卷,会见的被告人惠-帅,对本案的事实定性有着全新的认识。以下是我发表的辩护意见:____________
本案中被告人惠-帅属于犯罪预备,应予免于刑事处罚。
强迫,是指使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的行为。行为的内容必须是迫使他人,被强迫者实施了行为的,强迫行为即为既遂。强迫他人与特定的个人或者从事活动的,成立、强制等罪。
本案中二受害人没有与不特定的人进行行为,仅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已经有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以罪论处了,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是实行行为,而强迫是预备行为,根据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理论,已经对的实行行为作出了应有的处罚,强迫案就不应再进行追诉了。
根据共同犯罪过限责任理论,被告人惠-帅没有实施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对惠-帅依旧以罪判处刑罚,有理。
如果三被告人不是相遇在一起,不是都有“让女孩给我们赚钱”的想法,本次犯罪就不可能出现,危害社会的结果就不会出现。其他两位被告人不仅实施了强制行为,如受害人跳车后,又被强制上车,又有行为,而被告人惠-帅在整个犯罪的作用是相当小的,没有强制和行为,仅仅就是有让“女孩赚钱的预备行为”。故而应对被告人惠-帅应予免于刑事处罚。
经本辩护人全面分析案情,本案符合犯罪预备的法律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施犯罪
本案中从案情的起因上讲,三被告都有强迫他人的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本案中三被告人也控制过二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实施了让二受害人的犯意表示的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本案中事实上并没有找来,更没有获得嫖资,也就是说未能着手实行强迫的犯罪行为。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本案在事实上,三被告人并没有采用绑手、堵口等强制方法,使得二受害人不能反抗、不会反抗,受害人报案后,三被告人被抓捕。属于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得以放弃。
公诉人认为强迫是行为犯,本辩护人认为是结果犯。根据《刑法》的体系排列,行为犯主要编在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只要实施了“紧迫的危险行为”,犯罪极为构成既遂,强迫罪编在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该罪中,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才予以处罚,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述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一般情况下,都要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只有对“性质的犯罪”的预备才不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的判处较轻的刑罚。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免除处罚是指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免于刑罚处罚,即不判处任何刑罚。强迫罪起步刑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管制、拘役从轻处罚的主刑,故只能选择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惠-帅没有采用强制方法,没有实施过行为,也没有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等严重的危害后果。明显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更不是“犯罪”。故对被告人惠-帅应予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
陕西东源律师*务所
贺*贵 律师
2014年10月28日
《南京条约》,《南京条约》(Treaty of Nanking),又称“万年和约”,“白门条约”,“江宁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该约于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由清廷代表耆英、伊里布、牛鉴与英国代表璞鼎查在停泊于南京下关江面的英舰皋华丽号上签订,标志着第一次战争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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