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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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优先承租权条款是指在合同中规定某一方有权优先承租或使用特定资产或物业等。
2.条款内容:
(1)受益方:优先承租权权利受益方及其关联公司有权优先承租指定的资产或物业;
(2)被拒权利:当受益方表示不愿承租指定的资产或物业时,合同另一方有权拒绝他人的承租或使用申请;
(3)期限:优先承租权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受益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有效期限;
(4)付款:受益方应尽快支付因拥有优先承租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费用、装修费用等;
(5)放弃权利:受益方应尽量避免放弃优先承租权,如果确实需要放弃,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
(6)违约责任:受益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费用,或者放弃优先承租权未经对方同意,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1.定义:优先承租权条款是指在合同中规定某一方有权优先承租或使用特定资产或物业等。
2.条款内容:
(1)受益方:优先承租权权利受益方及其关联公司有权优先承租指定的资产或物业;
(2)被拒权利:当受益方表示不愿承租指定的资产或物业时,合同另一方有权拒绝他人的承租或使用申请;
(3)期限:优先承租权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受益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有效期限;
(4)付款:受益方应尽快支付因拥有优先承租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费用、装修费用等;
(5)放弃权利:受益方应尽量避免放弃优先承租权,如果确实需要放弃,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
(6)违约责任:受益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费用,或者放弃优先承租权未经对方同意,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商铺转让协议是指,当一方出售另一方拥有的商铺,两方签订一份书面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
一、双方确认
甲方:(姓名/公司名称)
乙方:(姓名/公司名称)
二、转让对象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商铺位于:………………
三、转让价款
甲方向乙方转让上述商铺,约定乙方支付甲方转让价款币……元整(¥……),乙方支付转让价款的方式如下:
(1)现金支付……元
(2)银行转账……元
(3)信用卡支付……元
四、转让权利及义务
1、甲方转让上述商铺,乙方支付转让价款后,乙方即取得上述商铺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该商铺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权和装饰物品的所有权。
2、乙方负责支付该商铺的房租和物业费,并负责商铺正常经营所需的其他费用,以及商铺运营所需的权益保证金或者押金。
3、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经营商铺,以保持商铺的正常运营及其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行为或违反规定的行为。
4、乙方支付转让价款后,甲方应当立即向乙方转让上述商铺的所有权,并向乙方免费提供商铺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
五、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拒绝将商铺转让给乙方,且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2、如果乙方在转让商铺后,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纠正,如果未能纠正,甲方有权收回商铺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协议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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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
转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________的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年租金为____元币(大写:____),租金为一次清,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甲方。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出租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币____,(大写:____),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附件:
一、原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本条司法解释将前述规定中的“共同居住”扩大为“共同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对于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可以概括继受原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该共同经营人或合伙人取代承租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成为新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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