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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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1. 优先分红权:指公司在正常分红的同时,首先向持有优先分红权的股东发放分红。
二、优先分红权的发放
1. 公司将根据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在正常分红的基础上发放优先分红权;
2. 优先分红权的发放以股权登记日为准,即优先分红权的发放以股权登记日的股东为对象,以及受让优先分红权的股东;
3. 优先分红权的发放,不影响正常分红的发放;
三、优先分红权的使用
1. 优先分红权可以用于支付股东应得的分红,其支付金额以优先分红权的金额为准;
2. 优先分红权可以转让,但不可质押或担保;
3. 优先分红权不可抵扣股东的股本。
股东优先分红权条款:
1. 本公司在实行股东优先分红时,每股应付现金红利金额不得低于每股0.xx元;
2. 优先分红金额不得超出本公司所有者权益的50%;
3. 如果未能实行股东优先分红,股东可以在法定截止日之前要求本公司支付给他们的股东优先分红金额;
4. 如果本公司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内未能实行股东优先分红,本公司将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实行股东优先分红;
5. 股东优先分红金额对本公司资本及其他费用不产生影响;
6. 本公司有权在股东优先分红计划中增加或减少参与者,或者更改分红比例;
7. 本公司保留取消本股东优先分红权条款的权利;
8. 本股东优先分红权条款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股东。
一、股东优先分红权的定义
股东优先分红权是指公司在分红时,将本次分红金额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先分配给股东,若本次分红金额不足,则不分配余额。
二、股东优先分红权的条款
1. 公司本次分红金额由股东按持股比例先行分配;
2. 若本次分红金额不足,则不分配余额;
3. 公司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本次分红金额时,公司可由外部融资或负债来源支付;
4. 公司可根据情况对本次分红金额进行调整;
5. 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对股东实施股东优先分红。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该房屋情况为:面积:▁▁平方;结构:▁▁▁▁;其他▁▁▁▁▁▁▁▁▁▁▁▁▁▁▁▁▁▁▁▁▁▁▁▁▁▁▁▁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
(二)租赁期满,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严禁转租给第三方。
(一)租金标准:▁▁▁▁▁元/月(大写: ),年租金为▁▁▁▁▁▁元(大写)。
(二)租金支付方式:(□月/ □季/ □半年/ □年),转账支付。
(三)每年的物业费900元由甲方支付,乙方要按时负责向水电收费部门交清水电费,不得拖欠;根据租房时间向甲方支付房屋、水电押金▁▁▁▁元(大写)。
(一)交房标准:甲方按房产部门交付时的房屋现状向乙方交付房屋,经双方当场踏勘,确认甲方对该房屋未进行任何装修,也未添置任何家具和电器。
(二)乙方可以居住、办公或作为仓库使用,不得更改房屋的任何部位的结构。
(三)乙方退租时保持水电照明完好,水道通畅、无管道堵塞。门窗、房屋结构没有变动。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法院申请仲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同贵方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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