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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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就权利义务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解决,且经当事人同意,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之间就城镇户口迁回农村的协议是可以有效的。
二、协议的内容
1. 协议双方成员:明确甲乙双方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2. 迁移目的:明确迁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
3. 迁移时间:明确迁移的时间,需要在xx日前完成;
4. 迁移费用:甲方承担迁移的费用;
5. 其他:如果有其他情况,双方可以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依据《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6. 协议生效: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协议的设计
为了使协议能够有效的执行,双方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协议的表述要明确:两方应当把协议的主体及迁移的内容详细的表述清楚,不可出现模棱两可的表述;
2. 迁移的目的要明确:迁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而不是为了规避相关的政策法规;
3. 费用的承担要明确:双方应当明确甲方承担迁移的费用;
4. 其他条款要明确:如果有其他情况,双方可以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依据《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一、合同双方:
甲方:(城镇户口人员)
乙方:(农村家庭)
二、甲方同意将其户口从城镇迁回乙方所在的农村。
三、甲方自愿同意迁移其户口,并承诺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甲方保证不会主动变更户口,乙方有权查验迁移情况,如发现甲方未按照本协议迁移户口,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户口迁移完成之日止。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约定,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以中华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为标准,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甲方:
乙方:
农村撤迁协议书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甲乙双方基本信息:包括甲方撤迁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乙方接收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
二、撤迁地点:详细说明撤迁地点的地理位置,以便甲方及时安置,且不会影响乙方正常工作生活。
三、搬迁费用:明确说明搬迁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如搬家费、安置补助费等,以及由谁承担这些费用。
四、撤迁时间:确定甲乙双方撤迁的时间,并对拖延及未能按时搬迁的处理方式进行补充。
五、其他:甲乙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就撤迁过程中的一些特殊事项达成协议,如财产搬迁、债务清理等。
以上是农村撤迁协议书应包含的内容,编写时应注意清楚明确,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
赠与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就赠与图书事宜签订本合同,其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以下图书赠与乙方:
1._________全套_________卷_________册,_________出版社出版。
2._________全套_________卷_________册,_________书店出版。
第二条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上述图书交付予乙方。
第三条乙方将受赠的图书陈设于乙方协会的阅览室,并委任管理员,提供会员阅览,保管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乙方若未能履约、或善尽保管的义务时,甲方可撤销合同。
第五条乙方如欲解散协会,则对所受赠图书的处理须遵照甲方的指示。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义,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4、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租赁合法,买卖非法。宅基地的法定租赁权基本含义是指:由于农村村民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非集体成员,而在非集体成员与农村集体之间产生对宅基地的使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由法律规定该非集体成员对该房屋下的宅基地在房屋的通常耐用年限内享有的法定租赁权。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集体组织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自由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裁判决定。法定租赁期限不受《合同法》20年最长期限的限制,但是新的房屋所有权人不能通过改建或其他增强房屋质量的方式以延长房屋使用期限。建立的基础是农村房屋向本集体以外的主体转让或抵押,当然非集体成员以继承或接受遗赠或赠予方式获得农民房屋所有权也会获得对宅基地的法定租赁权。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的意义。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制度的意义在于:可以使房屋所有权摆脱宅基地使用权的束缚,实现房屋的经济价值,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实现房屋的抵押担保功能,解决农村经济发展借贷资金匮乏的瓶颈;同时,增加宅基地的利用率,减少宅基地和农民房屋闲置率,减少从农用地转作新宅基地的数量,从而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此外,法定租赁权的设定只是在宅基地上增加了一方权利人,此一权利人对于宅基地享有的是债权,宅基地的物权仍然掌握在集体和集体成员手中:农村集体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农村村民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所以不会改变宅基地的公有制性质;并且,宅基地只能在房屋的使用期限内有效存在,房屋买受人不能对房屋进行改建,因而宅基地的用途没有发生改变。宅基地的法定租赁权效力。法定租赁权的效力体现在:在宅基法定租赁期间,宅基地使用权处于休眠状态,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但可以据以向集体经济组织主张所收租金或直接向买受人收取租金,这就是法定收益权,之所这样,是为了保持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应该说,在宅基地上农民应该享有利益,而不是集体。这符合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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