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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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写明各方的身份与关系;
2. 清楚说明拆迁安置补偿的范围、标准及金额;
3. 明确拆迁安置地点、签订合同的时间,以及安置完成的期限;
4. 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并记录协议签订日期;
5. 若有异议的,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求偿。
1. 先写明各方的身份与关系;
2. 清楚说明拆迁安置补偿的范围、标准及金额;
3. 明确拆迁安置地点、签订合同的时间,以及安置完成的期限;
4. 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并记录协议签订日期;
5. 若有异议的,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求偿。
1、双方的名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下称甲方)和拆迁安置地方(下称乙方)共同签订。
2、安置原则: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按照乙方给予的拆迁安置标准,搬迁至乙方指定安置地。
3、补偿费用:乙方应按照《中华共和国拆迁安置补偿条例》给予补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安置费、搬迁费、建筑物拆除费、装修费、新房房屋交付费等。
4、搬迁时间:甲方应按照乙方指定的时间,将相关物品进行搬迁,不得拖延。
5、责任承担:甲方搬迁过程中如有任何损坏,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本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经甲乙双方签字,即视为生效。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现年岁,住__________区______街道______村。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主任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1、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__________区长城路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______年,__________区进行长城路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为__________区城乡建设交通局,该局全权委托被告进行长城路沿线的房屋拆迁事宜。被告在公布的相关拆迁通知中声称,为进行长城路改造工程,原告的宅基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原告应配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因被告属于,原告对被告的相关通知深信不疑,以为原告的宅基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应积极支持国家公益设施建设。因此,尽管面对极低的补偿条件,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与被告还是签订了《__________区长城路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现经过咨询律师才发现,该协议书系被告采取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依法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五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_________________(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备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要使用原告宅基地进行道路改造工程,必须经过省级将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才能进行建设,否则,未经征收程序,属于建设,拆迁。但是,本案中,原告从委托的律师在其他相关案件的材料中的内容发现,原告的宅基地根本没有经过省级的批准,被告在未经法定批准程序的情况下,欺骗原告,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__________区长城路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此致
__________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您好,很荣幸回答您的问题。
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上内容。
(京平~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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