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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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共同出资合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资方信息
1.双方当事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
2.双方当事人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如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注册地址等。
二、出资内容
1.双方当事人基于共同投资实施的具体事项;
2.双方当事人共同投资金额、投资比例;
3.双方当事人对于投资收益如何分配等。
三、运营管理
1.双方当事人共同制定的宅基地运营管理制度;
2.双方当事人共同制定的宅基地经营管理组织架构等。
四、其他条款
1.合同有效期、终止期;
2.双方当事人就宅基地共同出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
3.双方当事人其他有关约定。
一、婚前共同出资协议书的有效写法
1、确定双方身份:首先,协议应当确定双方的身份,包括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2、明确出资金额:其次,协议中要明确双方所出资的金额及相关说明,便于以后结算分配。
3、共同承诺:再次,协议中双方应当就出资的金额、用途及还款等作出共同承诺,以便在出资时有足够的保障。
4、签订日期:最后,协议中要记录签订日期,以便以后凭此核对协议的有效性。
二、婚前共同出资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婚前共同出资协议书是两个人之间的民事协议,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协议中的条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合同主体
甲方:XXX公司
乙方:XXX公司
二、合同内容
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以确定甲乙双方在以下共同出资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共同出资项目
甲乙双方同意将资金投入以下项目:XXXXX
四、出资比例
甲方出资 XXX 元,占投资总额的 XXX%;乙方出资 XXX 元,占投资总额的 XXX%。
五、出资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将资金投入本项目的期限为 XX 年,自 XXX 年 XX 月 XX 日起至 XXX 年 XX 月 XX 日止。
六、其他条款
其他有关本合同的内容,双方可协商确定并加以补充。
七、签字
甲方:
乙方: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发挥各自优势,利用______ 专卖权,开设专卖分店,统一管理,共同开拓市场。
第二条 经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 合伙人____以______方式出资,计币____元。
合伙人____ 以_____ 方式出资,计币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分批交齐,并对专卖店的财务作相应的处理。
3.本合伙出资共计币50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的现金和实物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资金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费用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盈余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出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1.____职责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购进常用货物;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⑤。
2.____职责是:①对合伙事项进行日常管理 ②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③支付合伙费用 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出资的固定资产退回原出资的合伙人;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股东是指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并凭借出资享受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个人或单位,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的股权持有者。因此,股东的最基本义务即是出资义务。实务中可能出现,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后,不按期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针对股东不出资的情况,可以由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在经公司催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2、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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