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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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1.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存在的争议纷争通过调解或者其他方式达成的一项协议,双方可以通过调解、和解或者其他方式解决当前争议。
2. 第三人条款:用于指定第三方在解决双方争议时所扮演的角色,并规定各方对该第三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指定该第三方为双方之间调解、仲裁或诉讼的中间人。
二、内容
1. 双方当事人就存在的争议纷争达成一致意见,通过第三方来解决;
2. 第三方承担的角色,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或诉讼的中间人;
3. 第三方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可以作出合理的判断,并具备执行权;
4. 双方当事人应当尊重第三方的判断,遵守其作出的决定;
5. 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第三方的要求提供所需的信息,以便第三方能够做出正确的决定;
6. 第三方所作出的决定应当得到双方当事人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第三方的决定履行义务;
7. 双方当事人同意支付第三方费用,以补偿第三方提供解决争议的服务。
第三人确认协议书是当两方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要求第三方进行确认的一种协议书。确认协议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 协议书的名称、适用范围和签署日期。
2. 确认人的身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和签署的合同的内容。
3. 确认人的承诺,表明确认人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有信心,并且有能力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
4. 确认人的签字,表明确认人已经阅读并同意合同内容。
5. 确认人的联系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
第三人未到庭缺席条款: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此约定:
1、本合同第三方未到庭的,其缺席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第三人未出席庭审的一方应在庭审前7日以书面形式将其缺席的理由提交至另一方或者法院,并负责证明缺席的事实。
3、双方应当尽量避免第三人缺席造成的责任,如果因为第三人缺席造成纠纷,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案外人:_________,男,汉族,阳____________镇______村委会______________!!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村委会大村。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大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1、请求撤销____________法院()_________法执第9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法院返还该款给村委会作村道改建工程款支付给异议人。
异议人因____________法院_____法执第_____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划拨__________________大村村委会信用社存款__________元整等事宜,现异议人提出异议如下:
一、你院划拨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委会在信用社的存款(账号:_______________)划扣0元存款,不属于可以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范围。该款属于村道路改建集资款,先由县交通局将该款拨入镇账号,后由镇再拨款入村委会账号。该款属于村道改建专用工程款,不能用作归还债务的款项,因此法院划拨该款有错应予纠正,并返还该款给村委会作村道改建工程款开支。
二、异议人__________是村道改建的工程承包者,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不久将领取该笔工程款。现法院划拨该工程款两万元,造成____________将来难以领取道路工程款。为此,_________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____________法院__________法执第_____号《民事裁定书》,并要求贵院返还该款给村委会作村道改建工程款支付给我。
此致__________县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从最广义的范围讲,第三人利益合同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该种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双方结构,而是一个三方结构,这就意味着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的正当性也因此备受争论。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第313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强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此规定,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亦可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因此可将该合同视为“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比较法与学理上承认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扩展资料: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一个典型的三方结构,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三方主体之间构成了三种法律关系,分别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关系,一般被称为“补偿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则存在“第三关系”。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成立,不仅需要约定当事人一方向第三人履行,最为重要的是须使得第三人对债务人取得权利,即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否则仅是“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甚至仅能被认定为“被指令而为交付”。
这意味着,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只不过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基础合同中有关履行方式的内容或条款,并未突破双方结构下的合同相对性原理。
很多学者对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4条规定便倾向于此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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