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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协议书怎么写(赠与协议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10-24 05: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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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前言:.定义:本协议是由以下双方有关股权的合作伙伴之间的约定。

股权协议书怎么写(赠与协议怎么写)

一、前言:

1.定义:本协议是由以下双方有关股权的合作伙伴之间的约定;

2.合作伙伴:本协议中的合作伙伴由发行人和投资者组成;

3.发行人:发行人是指拟发行股权的公司或个人;

4.投资者:投资者是指购买发行人股权的公司或个人。

二、发行股权:

1.发行量:约定发行人将拟发行的股权总数;

2.价格:约定发行股权的价格;

3.支付方式:约定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关于股权交易的支付方式;

4.购买条件:约定投资者购买股权的条件;

5.保证:约定发行人在股权发行过程中承担的相应保证;

6.责任追究标准:约定两方因股权发行而产生的纠纷责任追究的标准。

三、股权变动:

1.继承:约定发行人对股权的继承情况及相关要求;

2.转让:约定发行人对股权的转让情况及相关要求;

3.质押:约定发行人对股权的质押情况及相关要求;

4.其他:约定发行人对股权变动的其他要求。

四、争议解决:

1.争议形成:约定由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形成的情况;

2.解决方式:约定由本协议产生的争议解决的方式;

3.仲裁:约定由本协议产生的争议的仲裁程序;

4.其他:约定本协议产生的争议解决的其他要求。

五、附则:

1.修订:约定发行人和投资者双方对本协议修订情况;

2.通知:约定发行人和投资者双方关于本协议相关事宜的通知方式;

3.效力:约定本协议的效力;

4.法律:约定本协议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有效;

5.其

书协议股权赠与应具备这些方面:

赠与协议是指赠与人通过书面文件形式确认赠与物品,也可以叫做赠予协议。具体写作要求如下:

一、赠与协议应当签订书面文件;

二、赠与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赠与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号码;

2.受赠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号码;

3.赠与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4.受赠人对赠与物的承诺;

5.其他有关赠与权利义务的约定。

三、赠与协议应当由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签字盖章,并由赠与人注明赠与日期。

书协议股权赠与应包括的内容:

股权协议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标题:股权协议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署本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三、协议标的物:指明具体协议标的物,如股权数量(或百分比)、股份类型等。

四、费用:约定双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如手续费、税费等。

五、保密:约定双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所承诺的保密义务。

六、股权转让:约定股权转让的流程、时间等。

七、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当事人在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的责任及处理方式。

八、其他条款:包括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有关法律及商业上的其他条款。

九、签名: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赠与图书协议范本示例

赠与者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赠者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赠与图书事宜签署本契约,其前提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后记的图书赠与乙方。

第二条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后记图书交付与乙方。

第三条乙方将受赠的图书摆设于乙方协会的阅览室,并委任治理员。

供给会员阅览,保存用度由乙方累赘。

第四条乙方若未能履约,或善尽保管的任务时,甲方可撤销契约。

第五条乙方职欲遣散协会,则对所受赠图书的处置须按照甲方的唆使。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签字)_________受赠人(乙方)(签字)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

扩展:什么是股权赠与,股权赠与有哪些法律规定?

所谓股权赠与就是享有股权的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股权转让方式。由于《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权赠与方面的内容,学者一般把股权赠与当做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

1、股权赠与也应当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处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是股权转让,而此处的“转让”范围具体如何确定?《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该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

股权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不得随意反悔。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但是,如果股东(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股权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股东(赠与人)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3、股权赠与适用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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