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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租赁合同中逃生条款应包括以下几点:
一、租赁期限:明确租赁期限,如租赁期限为一个月,则当租赁期限到期时,租户可以自行收拾行装,不需要交纳任何押金或其它费用。
二、租赁费用:明确租赁费用,即每月的租金,另外还需要收取押金,押金将在逃生条款期满时退还租户。
三、保证金:租户须在签订合同时交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租户在逃生条款期满时,保证金将退还租户。
四、维修责任:如果在租赁期间,出现租赁房子内部设备损坏或者破损等情况,租户须负责维修费用。
五、损失赔偿:如果租户在租赁期间造成房屋财物损失或损坏,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业街道门面租赁合同书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合同格式:合同书应当采用《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书面形式。
二、合同内容:合同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双方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名称、地址、等;
2. 租赁物的确定,如门面的位置、大小等;
3. 租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4. 租赁期限的确定;
5. 租赁期间的管理服务及其他费用;
6. 续租条件;
7. 法律及争议解决。
三、签字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签字有效。
四、法律效力:合同书签订后,应当按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法律效力。
一、定义:
1. 定义租赁商务条款:本租赁商务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是指由双方签订的商业租赁合同,其中明确了双方租赁相关事项的条款。
2. 定义租赁拥有者:租赁拥有者是指从租赁人处租赁物品的另一方,即拥有租赁物品的一方。
3. 定义租赁人:租赁人是指从租赁拥有者处租赁物品的一方,即拥有使用权的一方。
二、合同内容:
1. 租赁物品:双方应约定明确租赁物品的种类、数量、性能、使用期限等信息;
2. 租金:双方应明确租金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信息;
3. 租赁期限:双方应约定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终止租赁;
4. 违约责任:双方应约定违约责任,当一方违反约定条款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 保险责任:租赁拥有者应保障租赁物品的安全,租赁人应为租赁物品购买相应的保险;
6. 适用法律:双方应约定适用的法律。
三、双方责任:
1. 租赁拥有者责任:
(1) 根据约定租出租赁物品;
(2) 租赁物品应在约定质量和性能要求内;
(3) 对租赁物品或者其他租赁人所支付费用的损失负责;
2. 租赁人责任:
(1) 根据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2) 妥善使用租赁物品;
(3) 对损坏的租赁物品负责;
(4) 按照约定的方式归还租赁物品。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门面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门面事宜订立本合同。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___________门面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平方米。
1、乙方租赁门面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不得用于汽车修理、酒店、废品回收等脏严重的行业)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本合同租赁期为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租金为¥____________ 元每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圆整)。租金按年以现金支付,下一年度租金应提前一个月支付。甲方要求乙方应支付房屋设施、水电费押金为¥____________元(大写:币__________________整),待租赁期满且结清费用后,甲方应于当日将押金退还给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之日将上述门面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不得将乙方租用的门面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3、在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所出租门面权属清楚,无共同人反对,无使用之纠纷。
4、在甲方将门面交付给乙方使用之前,应负责将所租赁门面办理好水电落户,以及配备水电等基本设施等,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5、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门面。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未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______日内搬离。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门面,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
门面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租金。
七、门面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门面及其附属设施因质量原因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5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门面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门面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
3、乙方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门面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或出租人要对该门面进行检查、养护的,应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挠养护、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4、在租赁期间,甲方需要对该门面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具体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在条款中另行商定。
5、乙方需装修门面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门面,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九、门面返还时的状态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_日内应返还该门面,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门面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500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门面占用使用费。
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门面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十、转租、转让和交换
1、在租赁期间,乙方再转租门面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转租期间不将该门面承租权转让给他人或与他人承租的门面交换使用。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______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门面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门面的。
(4)从事非法经营及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门面______天以上的。
(2)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出租的门面用于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的。
(3)租赁门面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门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3)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门面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在租赁期间,租赁合同被双方同意解除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甲方应退回剩余租金。如系单方面原因被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十二、违约责任及赔偿
1、 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万分之 0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2、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门面,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万分之 0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 如系甲方单方面的原因中止合同的,除退回交纳的租金的剩余部分外,还应赔偿同等金额的赔偿金并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在租赁期间,乙方所缴纳的水费、电费、房租等交于甲方的各种费用,甲方应给乙方开相应的收据。
2、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待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若甲方违约,除要负责退还给乙方相应期限内的房租外,还需支付给乙方同等金额的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租金。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连补充条款及附件共______页,壹式_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长期租房合同是合法是。 房屋租赁合同必须要有以下的要件: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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