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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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合同(高龄老人)
一、双方当事人
甲方:(出租人姓名)
乙方:(承租人姓名)
二、房屋租赁
甲方同意将其位于(地址)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以下简称“本房屋”。本房屋包括:
1. 房间面积:(面积);
2. 房屋配置:(详细介绍)。
三、租金及付款条件
1. 租金:乙方每月支付租金(金额)元,支付日期为每月的第(日期)日;
2. 付款方式:乙方应当按期支付租金,逾期未付的,每天按照租金总额的(百分比)作为滞纳金。
四、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租赁特别约定
1. 乙方为高龄老人,甲方对乙方的使用行为有宽容的原则,但乙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改变本房屋的建筑结构,不得改变本房屋的用途;
3. 如乙方在租赁期内因故要求退租,应提前(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收取提前退租的费用,以及乙方欠缴的租金。
六、争议处理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七、其他
1.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提示:
一、高龄老人签署的文件有效吗
1. 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时,高龄老人签署的文件是有效的:
(1)老人能够完全理解文件内容;
(2)老人不受他人诱导或者强迫;
(3)老人签署的文件与其合法权益无关;
(4)老人对自己的行为负有完全责任。
2. 另外,《中华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如果被签署人的精神状态受到影响,也会影响文件的有效性。因此,高龄老人在签署文件时,应该确保其精神状态正常,以确保文件有效。
二、怎么写
在高龄老人签署文件时,应充分考虑其精神状态,并遵守《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以确保文件有效。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高龄老人签署的文件有效的前提是:(1)老人能够完全理解文件内容;(2)老人不受他人诱导或者强迫;(3)老人签署的文件与其合法权益无关;(4)老人对自己的行为负有完全责任。另外,如果被签署人的精神状态受到影响,也会影响文件的有效性。因此,在高龄老人签署文件时,应该确保其精神状态正常,以确保文件有效。
高龄老人津贴证明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 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
3. 所发放的津贴金额;
4. 津贴发放单位的名称、签字、盖章;
5. 发放日期。
立遗嘱人傅__________,男,__________岁,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人,住本市__________街__________巷_____号。
我无子女,无近亲,近期来脑残的病情又转重,我的生活全靠邻居杨__________照料。长期以来我与杨__________谊甚笃,对于他的悉心照顾我十分感激。我决定,在我去世以后,将我个人财产,计旧床一张,方桌一个,木凳两个,半导体收音机一台,双铃马蹄钟一个,吉他拨片一块,零星家庭用具若干,书籍两架,都无偿地赠与杨__________所有。我的后事,也烦杨__________料理。我生前和几个女人之间纠结暧昧的关系,请单位织考虑死者的尊严和生者的权利,不要再查。我的未竟诗歌小说可以整理发表。书信及日记,切勿发表。特此遣嘱为证。
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____傅__________
证明人: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签名盖章)
许__________(签名盖章)
代书人:_________________律师贾__________(签名盖章)
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以上就是老人代书立遗嘱范文,希望能够帮到你。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根据《江西省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5号)和《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下简称“老年人补贴”)是指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发放补贴所需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三条 各地制定老年人补贴政策要统筹考虑与其他老年人福利保障政策的衔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等制度解决。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享受的老年人补贴不计入居民家庭收入。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省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省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上述两项补贴。各地已经发放的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与本办法规定的两项补贴不冲抵,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按规定叠加申领。
第六条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特困人员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
第七条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老年人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按标准直接拨付给所属的供养服务机构。
第八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第九条 鼓励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健全、功能完善的县(市、区)为符合本办法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券(代金券),向专业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第三章 申领程序
第十条 申请老年人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老年人补贴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向所属门申请。
第十一条 申领程序:
(一)申请。申请老年人补贴需填写《江西省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失能情况鉴定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门审批。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街道办事处)或供养服务机构,并告知原因。补贴资格审批合格的老年人自批准当月计发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补贴对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迁移的,应按申领补贴程序向迁出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转档申请,经县(市、区)门审核后办理转档手续。迁入地县(市、区)门根据迁出地县(市、区)民政开具的转档函接收档案。迁出地从开具转档函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迁入地从迁出地停发之月起计发。
第十三条 老年人补贴对象档案一式两份,县(市、区)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存一份。设区市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所辖县(市、区)的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报省民政厅,并抄送同级老龄工作部门。
第十四条 县(市、区)门根据本年第三季度补贴对象人数和发放标准,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老年人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门,并抄送同级老龄工作部门。
第十五条 各地应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对老年人补贴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老年人补贴发放情况纳入江西省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各级财政、门、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门、老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十八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民政、财政、老龄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门负责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受理、审批、发放老年人补贴;门负责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测算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老龄工作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老年人法律维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门应当在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协助下,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客观地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有4-6项指标不能达到的,为失能;有1-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为部分失能。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地优化老年人补贴申领手续和流程。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按照“一网通办”“一次不跑”或“只跑一次”的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受理、审批老年人补贴,使补贴申领更便捷、业务办理更高效、信息更新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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