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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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离职工资发放条款
1、定义
(1)“离职工资”是指因职工自愿退出雇佣关系而应予付给职工的一项特殊福利。
(2)“工作期间”是指职工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包括试用期和正式聘用期。
2、离职工资计算方法
(1)对于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按工作期间内社会保险缴纳期间实际工资的30%计算离职工资;
(2)对于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职工,按工作期间内实际工资的15%计算离职工资;
3、离职工资发放
(1)离职工资将在职工离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放;
(2)离职工资发放形式为支票或现金,由雇用单位决定;
(3)如职工未能在离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雇用单位可以拖延离职工资的发放;
4、其他
(1)职工有故意雇用单位利益的行为,雇用单位有权拒绝发放离职工资;
(2)职工有侵犯雇用单位利益的行为,雇用单位有权扣除相关损失部分,余额发放离职工资;
(3)本条款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受中华共和国法律保护。
一、定义:
1. 监理单位:指受委托进行工程监理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转让业务:指监理单位将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有关当事方的行为。
二、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 监理单位有权对项目的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当事方及时报告实施情况。
2.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地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报告,保证服务质量。
3.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监理任务,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等要求。
三、转让业务的条款
1. 转让双方应当按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转让业务的具体内容订立书面协议,并遵守相关规定。
2. 转让双方应当明确转让业务的经济效益、风险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3. 转让双方应当根据转让业务的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协议,确保转让业务的顺利实施。
4. 转让双方应当遵守转让协议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协议内容,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答:一、监理单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条款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当发现不符合合同义务的行为时,将按照以下罚款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1. 违约金:违约金按照违约事项的金额计算,每月收取2‰。
2. 延期费:延期完成工作的费用每天收取0.5‰。
3. 违约金+延期费总额不超过违约金的30%。
4. 其他罚款:如因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给投资方造成损失的,应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且支付额不得低于投资方所受损失。
二、上述罚款条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监理单位凡发现违约行为,应及时按照本条款处理。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法》第________条第________款第________项规定,本单位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我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________元币,工资发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_________
(用人单位盖章)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法律规定:
第一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辞职、辞退、开除等)。
甲方: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职工在职期间患重大疾病,单位是没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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