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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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单方终止有效的情况:
一、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如果承包人与地主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签订协议,确定双方的终止条件,并明确标明双方的相关责任,终止的时间、终止的原因等,这种情况下,单方终止是有效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如果承包人或地主因遇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而不得不终止合同,可以凭借相关证明文件,向另一方证明自己不得不终止合同的原因,这种情况下,单方终止也是有效的。
三、重大违约: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严重影响到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例如:不能按时交纳租金,不能按规定使用土地等,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单方终止是有效的。
土地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要素:
一、双方当事人:明确合同双方身份及相关联系信息。
二、用地面积及位置:明确土地面积及位置,保证用地经营活动的有效性及安全性。
三、经营内容:明确承包人拟经营的具体产业和业务,以及经营期限。
四、承包费用:明确承包费用,保证承包人支付合理的承包费用,并能尽快获得承包权。
五、解决纠纷方式:明确双方对于发生争议时采取的解决方式,保证承包人合法权益。
六、违约责任:明确承包人或地主违反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便双方维护合同要求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约定:根据本次承包的特殊情况,特别约定的其他条款。
土地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要素:
一、双方当事人:明确合同双方身份及相关联系信息。
二、用地面积及位置:明确土地面积及位置,保证用地经营活动的有效性及安全性。
三、经营内容:明确承包人拟经营的具体产业和业务,以及经营期限。
四、承包费用:明确承包费用,保证承包人支付合理的承包费用,并能尽快获得承包权。
五、解决纠纷方式:明确双方对于发生争议时采取的解决方式,保证承包人合法权益。
六、违约责任:明确承包人或地主违反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便双方维护合同要求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约定:根据本次承包的特殊情况,特别约定的其他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加快小城镇发展步伐,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土地承包中止达成以下协议:
一、位置:_________________
二、面积:_________________
三、土地补偿标准:_________________
四、土地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
五、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全额支付乙方土地补偿款;甲方按实际土地面
积支付乙方补偿款后,自动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
六、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补偿款之日起,不在享受该地块的使用权,不得对该地块的
使用权归属及其地上附着物提出异议;
七、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内容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甲方必须在规定的
期限内全额支付乙方的补偿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该地块的具体使用,若违约,违约方自行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自补偿款到位之日起执行;
九、自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于年月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自动解除;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张湾乡和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土地承包合同是承包人和村委会签订的,所以村委会在一定的情形下,有权取消土地承包合同。
出现两种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二、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形有:
一、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二、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三、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四、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五、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六、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七、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八、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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