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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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邮件保密条款
1. 保密义务:双方均应对各自接触到的或可能接触到的有关对方的业务秘密、技术秘密及其它机密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保密范围:涉及双方在本协议约定事项中交流而得知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形式的信息,以及由双方交换或分享的文件、记录、数据、报告、图片、视频等文件。
3. 限制使用:双方承诺根据本协议约定对对方提供的信息仅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不得进行复制、发布、传播等行为。
4. 期限:双方保密义务持续有效,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直至双方另有约定或依法解除。
5.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邮件保密条款的实施
1. 实施内容:双方接收和发送的所有邮件都将遵守本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义务,保护双方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2. 邮件内容:双方应保证发送和接收的所有邮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发送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虚假信息、诽谤他人的信息等。
3. 邮件传输: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邮件传输的安全,避免邮件被第三方恶意拦截、破解、获取。
4. 查阅权限:双方应只授权有必要知晓内容的人员查阅邮件,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查阅邮件。
5. 销毁义务:双方有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及时销毁所有涉及本协议的邮件。
一般来说,保密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合同双方协定维护机密性质的信息的期限。
2. 任何参与合同工作的员工和其他人员都应遵守机密性的规定。
3. 合同中双方应就共享的信息订立有效的保密协议,并对任何违反协议的情况负责。
4. 合同中双方应负责保护保密信息的安全,不得将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5. 如果双方违反保密协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后继续遵守机密性质的要求。
偷技术保密条款
一、定义
(1)保密信息:指受保护的机密、专有、受知识产权保护或是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2)偷技术:指任何形式的非法获取、利用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知识产权、商标、版权等。
二、保密义务
当事人同意共同遵守在此保密协议项下的所有条款,受保护的信息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文字、图片、数据、资料、原型、测试结果、技术进展、市场调研、经营计划、财务信息及其他其他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
三、使用义务
(1)当事人确认未经与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受保护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 当事人不得利用任何受保护信息从事偷技术行为,不得利用受保护信息注册任何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
(3)如发生任何不当使用受保护信息的行为,当事人应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四、违约责任
(1)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密责任,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2)当事人应当承担因违约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商誉损失、经济损失等;
(3)同时,当事人还应当赔偿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司法费用、律师费用等其他经济责任。
五、协议期限
此保密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双方解除保密义务时止。
【合同编号: 】
甲方(企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住址:
由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的原则,自愿签订如下保密协议:
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内容,并已理解协议各条款的含义。
第一条商业秘密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或者甲方内部规定保密的信息。本协议所称甲方的商业秘密不限于甲方企业本身的商业秘密,还包括因业务往来所知悉的甲方所属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合作协议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销售秘密:客户方案、销售进度、图纸、样品、相关的函电等;
2、经营秘密: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人力资源信息等;
3、特别指出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乙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遇到甲方保密规章、制度中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方面时,乙方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3、乙方不得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商业秘密。
4、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者以其他任
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5、乙方不得利用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从事有损甲方或者甲方关联企业利益的经营、交易等行为。
6、如果乙方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相关部门报告。
7、其他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乙方离职时,或者任何时候只要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该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及其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该载体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转录到其他载体中的,则应立即销毁或删除。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方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由甲方公开时止。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自离职之日起)仍应当保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同在甲方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职期间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或辞退等处罚。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a)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及可举证之期待利益损失;
b)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本条a)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不低于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的合理数额,或者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c)甲方因调查和追究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此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而给甲方造成的人员录用费、培训费等损失也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司法的方式要求乙方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乙方承诺:到甲方工作,并不违反其与原单位签订的保密或者竞业限制协议,对原单位亦不负担保密或者竞业限制义务,不会因此受到原单位追究。
乙方上述承诺不实而造成有关单位追究甲方责任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且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乙方须对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在 提起仲裁(此处可改为指定法院起诉亦可,看双方约定)。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1、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时间: 时间:
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公司不需要额外付费。保密义务不是竞业限制,单位不需额外付费。从法律层面讲,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即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技术类的员工恪守该秘密是法定义务,且不需要单位支付相应的费用。竞业限制是指公司与本公司特定员工约定在员工离职后禁止到另一公司或自营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业务关系的业务。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区别在于:保密义务是法定的,无论员工与单位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其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应履行该义务;竞业限制则是双方约定的,没有约定不必履行。如果劳资双方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公司应给予经济补偿,协议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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