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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双方充分阐明彼此的权利义务,并事先约定合同约束力。
2、双方签字盖章,见证此合同的有效性。
3、对双方责任义务清晰明确,不得私自修改,一旦签订,生效即刻。
4、双方可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5、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有关的补充协议,但要遵守原合同的约定。
6、合同中应包括双方的法律地址,以及争议解决的专门管辖法院等。
7、如果是可撤销合同,应明确双方可以在什么情况下撤销合同,及撤销后各自承担的责任。
一、定义:
注册商标协议书是指由商标权利人与商标机构之间签订的,主要就是要确认双方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二、内容:
1.协议双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确定商标权利人及商标机构;
3.商标申请的技术领域及具体商标;
4.商标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
5.商标权利人支付的费用;
6.双方的权利义务;
7.不可抗力的影响;
8.双方的违约责任;
9.协议的有效期限;
10.协议的终止及解除;
11.其他有关事项。
三、总结:
注册商标协议书是商标权利人与商标机构之间签订的协议,旨在确定双方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包括双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确定商标权利人及商标机构,商标申请的技术领域及具体商标,商标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商标权利人支付的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的违约责任,协议的有效期限,协议的终止及解除,其他有关事项等等。
一、定义
注册商标协议书是双方(甲方与乙方)就商标注册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将其约定的具体条款记录在一份文件上,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的文件。
二、内容
1. 协议书必须明确双方的当事人信息,包括甲方和乙方的名称、地址、等;
2. 协议书应该对甲方向乙方委托的商标注册的具体内容进行清楚的描述,比如商标名称、所属分类、期限等;
3.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甲方提供资料、乙方提供服务费等;
4. 协议书应当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以及解决纠纷的方式;
5. 协议书应当明确双方的其他约定,比如商标费的支付方式等;
6. 协议书应当经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三、总结
注册商标协议书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信息、商标注册内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其他约定等内容,只有经双方签字盖章,协议书才能生效。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转让注册商标名称及类别:_______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______________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方(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协议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协议。
十六、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协议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协议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令第17号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10月1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2019年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肖亚庆
2019年10月11日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2019年10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令第1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 商标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商标机构除对其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市场秩序。
第五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
具体规程由商标注册部门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另行制定。
第六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部门经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对申请驳回复审和不予注册复审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属于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驳回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七条 对已注册的商标,因违反本规定的理由,在法定期限内被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申请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理认为宣告无效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对已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八条 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六)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商标转让情况不影响商标注册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情形的认定。
第十条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注册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十一条 商标注册部门作出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述决定或者裁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所得的,可以处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机构办理商标业务,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当依法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机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申请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机构依法从事商标业务,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畅通商标申请渠道、优化商标注册流程,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为申请人直接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从事商标注册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商标注册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办理商标注册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商标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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