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最新合同> 正文

单位出具的出租证明有效吗怎么写(服务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5-02-03 00:37:20
  • 804
导读: 出租证明是一种记录两方当事人之间出租协议的书面文件,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签字确认。出租证明有效,主要取决于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且是否双方签字或盖章等形式已经确认,这样在出租双方之间来回传递时,就可以有效地证明出租双方之间的关系,避免纠纷产生。出租证明应当包括出租双方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出租房屋地址、出租期限、租金金额等内容,以及双方的签字或盖章等确认。

单位出具的出租证明有效吗怎么写(服务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怎么写)

出租证明是一种记录两方当事人之间出租协议的书面文件,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签字确认。出租证明有效,主要取决于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且是否双方签字或盖章等形式已经确认,这样在出租双方之间来回传递时,就可以有效地证明出租双方之间的关系,避免纠纷产生。出租证明应当包括出租双方的姓名、住址、、出租房屋地址、出租期限、租金金额等内容,以及双方的签字或盖章等确认。

出具单位证明应包括的内容:

一、出具有效证明的标准

1、证明必须由服务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在证明上写明服务单位的名称。

2、服务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应当真实可信,不得捏造、变造或者歪曲事实。

3、有效证明应当包含必要的详细信息,如:服务单位的具体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等。

二、服务单位出具有效证明的写法

1、服务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在证明上写明服务单位的名称:

本证明由XXXXX公司负责人XXX签字或盖章,证明XXXXX公司已经完成了XXXXX的服务。

2、证明应当包含必要的详细信息:

本证明由XXXXX公司负责人XXX签字或盖章,证明XXXXX公司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完成了XXXXX的服务,服务内容为XXXXX。

三、服务单位出具有效证明的示例

以下是XXXXX公司负责人XXX签字或盖章出具的有效证明:

本证明由XXXXX公司负责人XXX签字或盖章,证明XXXXX公司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完成了XXXXX的服务,服务内容为XXXXX。

特此证明。

XXXXX公司

负责人XXX 签字或盖章

2020年5月1日

出具单位证明应涵盖如下条款:

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单位标识:单位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2. 证明对象:证明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工号等信息;

3. 具体事项:具体证明的事项(如工作岗位、时间段等);

4. 有效期限:证明书的有效期限;

5. 单位签字: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和盖章。

出具证明工作规范范本示例

社会事务司

民事字(2011)43号

关于征求《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

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社会事务处(婚姻收养管理处):为进一步规范各地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保证出证工作的严肃性,在初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司起草了《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发你处,请征求基层意见,并将基层意见筛选、汇总后于7月31日前传真至我司婚姻收养管理处。

传真号:010—7

社会事务司

20__年6月13日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地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婚姻登记出证工作的严肃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门及婚姻登记应当依照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

第二章出证及格式

第三条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县级市)门婚姻登记为出证。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乡镇婚姻登记为出证。

第四条当事人户口发生过迁移的,根据户口迁出、迁入时间,原户口所在地、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均可为出证。

第五条婚姻登记出具的证明名称统一规范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第六条经翻查没有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的,婚姻登记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格式见附件1。经翻查有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的,婚姻登记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格式见附件2。

第七条婚姻登记翻查起始时间为本保存电子档案

或纸质档案起始之日。当事人户口迁入本辖区时间晚于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保存起始时间的,翻查起始时间为当事人户口迁入之日。

第八条婚姻登记翻查截至时间为出证前一日。当事人在原户口所在地申请出证的,截至时间应为当事人户口迁出本辖区或户口被注销前一日。

第三章申请人范围及证件材料

第九条当事人应达到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申请出证。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他申请人可以到婚姻登记申请出证:

(一)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申请出证,委托他人申请出证的;

(二)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申请出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出证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申请出证的,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出国人员、华侨、华人申请出证的,应提交本人护照。

(二)当事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见附件3)。

第十二条内地居民委托他人申请出证的,受托人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委托人关于婚姻登记情况的声明书;

(三)明确委托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委托事项和受托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的委托书;

(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五)受托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以上(一)、(二)、(三)项材料应经公证公证。

第十三条出国人员、华侨、华人委托他人申请出证的,受托人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委托人护照复印件;

(二)委托人关于婚姻登记情况的声明书;

(三)明确委托人姓名、护照号、原户口所在地、委托事项和受托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的委扦书;

(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五)受托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以上(一)、(二)、(三)项材料应经当事人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四条监护人为限制民事行力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出证的,监护人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法院宣告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

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二)监护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三)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五)监护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第十五条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出证的,近亲属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当事人死亡证明;

(二)当事人生前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五)监护人填写的《申请出具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第四章编号及归档材料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编号规则为:Zaaaaaa—bbbb—ccccc,其中“aaaaaa”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bbbb”为当年年号,“ccccc”为当年出具证明的序号。乡镇婚姻登记行政区划代码为9位。

第十七条按本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归档材料包括:

(一)婚姻登记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

(二)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

(三)《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第十八条按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归档材料除包括第十七条规定材料外,还包括:

(一)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公证、认证的相关材料原件。

第十九条按本规范第十四条规定,由监护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归档材料除包括第十七条规定材料外,还包括:

(一)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复印件;

(二)监护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复印件;

(三)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按本规范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死亡,由近亲属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归档材料除包括第十七条规定材料外,还包括:

(一)当事人死亡证明复印件;

(二)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归档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规范

精神,对出证工作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编号:Zaaaaaa—bbbb—ccccc)

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当事人(申请人)的申请及声明,经翻查本婚姻登记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截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结婚或离婚登记记录。

本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婚姻登记所辖范围及翻查时段内没有婚姻登记记录,不排除当事人在本辖区其它时段或本辖区以外的地方办理过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印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扩展:单位职工档案出具证明的规定?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去接受工作的单位开具,若未就业未满两年就到学校开,未就业超过两年,就到生源地的人事局下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开。国家对于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管理办法:

一是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事局接收。

二是把档案留在学校。

三是把档案转至就业或人才交流中心。

 
 
  • 3457人参与,13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