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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八局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出租厂房场地合同怎么写才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4-01 13: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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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内容:协议双方:甲方为中建八局,乙方为项目单位。

中建八局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出租厂房场地合同怎么写才有效)

一、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内容:

1. 协议双方:甲方为中建八局,乙方为项目单位。

2. 本协议内容: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甲方应提供的技术服务:

(1)根据乙方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3)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检查;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会议;

(5)定期发布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6)定期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7)及时跟踪安全生产管理进度;

(8)及时汇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乙方应承诺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2)合理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安全生产管理任务;

(4)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积极配合甲方技术服务。

5. 双方约定的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并负责协调处理双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纠纷;

(2)乙方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及时完成安全生产管理任务,并负责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甲方技术服务;

6. 异议处理: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7. 其他约定:

(1)本

出租协议厂房生产管理注意事项:

出租厂房场地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等;承租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等;

二、租赁物的情况: 厂房场地的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权利及义务等;

三、交付条款: 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出租方应当将厂房场地交付给承租方使用;

四、保证条款:出租方应当对厂房场地是否存在合理之外的危险负责,保证其完整性及安全性;

五、违约责任:出租方和承租方均应遵守租赁合同的规定,如违反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其他条款: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作出补充约定,并记录在合同中。

出租协议厂房生产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内容:

1. 协议双方:甲方为中建八局,乙方为项目单位。

2. 本协议内容: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甲方应提供的技术服务:

(1)根据乙方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3)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检查;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会议;

(5)定期发布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6)定期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7)及时跟踪安全生产管理进度;

(8)及时汇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乙方应承诺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2)合理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安全生产管理任务;

(4)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积极配合甲方技术服务。

5. 双方约定的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并负责协调处理双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纠纷;

(2)乙方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及时完成安全生产管理任务,并负责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甲方技术服务;

6. 异议处理: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7. 其他约定:

(1)本

开发区企业厂房出租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范本示例

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一、为进一步加强出租厂房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甲方将坐落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五道696号(万洋众创城) 幢 楼 平方米的厂房(属 结构)出租给乙方使用.附属设施(特种设备)有。

二、乙方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范围: ;所属行业: ;从业人员数量为: 人。

三、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甲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出租的厂房(场所)或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具备出租时确定使用内容的安全生产条件。

2.对乙方的行业类别、各类证件、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核。

3.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同一厂区,场所范围内多家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负责对出租厂房(场所)内的公共通道、疏散通道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对安监、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5.发现乙方存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存在隐患时,及时督促乙方整改;发现乙方存在行为或危及人身安全重大隐患,及时通知乙方停止行为或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开发区安监、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报告。

6.出租厂房租赁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火灾等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立即向开发区安监、消防、等部门报告。

五、乙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甲方对其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检查和督促。

2.对承租区域或生产经营(生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责任,对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

3.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各项制度,每季度进行隐患排查申报;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工作的日常教育和培训,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经考核合格;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演练。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建立管理台帐归档、备查。

4.在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对设备和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5.承租厂房(场所)的装修(改造)和设备安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规定,不得,改变建筑结构。凡涉及国家规定需要验收的设备和建筑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发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事故时,及时向甲方、所在地的安监、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报告。

7.严禁生产、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如生产确需使用的须经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批准,方可使用,并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定点存放,专人负责。

8.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示明显、保持出入口的通道畅通,严禁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入口。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六、其他有关要求

1. 甲方在出租期内指派 同志,负责出租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时常与甲方对接。

2.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出租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伤亡、火灾等事故,双方应尽力协助做好救援工作。

3.本协议书须与租赁合同同时签订,有同等法律效应。

4.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乐清经济开发区安监所备案一份。

七、甲乙双方安全生产有关人员名单:

甲方: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为: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管理员为: 联系电话:

乙方: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为: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管理员为: 联系电话:

甲 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扩展:铁路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和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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