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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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双方身份:农民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协议书应明确签订双方的身份,包括买卖双方的名称、住址等。
2、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民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协议书应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未来出现争议时能够有助于解决问题。
3、确定土地承包的具体内容:农民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协议书应明确土地承包的具体内容,包括土地的性质、位置、面积、费用、续签条件等。
4、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条件:农民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协议书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条件,以便及时解决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5、落实补偿责任:农民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协议书应明确土地买卖双方的补偿责任,以便及时解决因土地流转而引起的损失。
6、落实执行保障:农民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协议书应明确土地买卖双方的执行保障,以确保双方遵守协议并及时履行义务。
7、确定其他相关事宜:农民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协议书还应明确其他相关事宜,如违约责任、仲裁等。
答:村民承包集体土地合同应该遵循《中华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书写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
二、土地的情况,包括土地性质、使用期限、土地面积、土地的约定用途等。
三、租金的情况,包括租金的计算方式和收取时间以及租金的使用方式等。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承租人对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对土地的维护义务,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技术指导及监督等。
五、违约责任,包括当约定的租金拖欠超过规定时间后,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清偿损失,并有权利要求承租人将土地归还等。
六、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争议。
七、其他补充条款。
要使村民承包集体土地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由当事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最好向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并向当地土地行政部门备案。
村民承包集体土地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村民承包集体土地的范围、面积和用途必须明确。
二、村民承包集体土地的出让期限必须明确。
三、村民承包集体土地出让金额应当明确,并在合同中标明。
四、村民承包集体土地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必须明确。
五、村民承包集体土地合同应当注明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
六、村民承包集体土地合同应当注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七、村民承包集体土地合同应当注明有关补偿、调整等事宜。
八、村民承包集体土地合同应当注明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办法。
九、村民承包集体土地合同应当注明双方签字日期以及写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字样。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
身份证号码(负责人):
地址:
电话:
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按照 村小组社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自愿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发包方提供的土地。为明确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的地类、面积和位置
本合同协议承包的土地为 地,共 块,面积 亩。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宗土地的用途为农业生产。
四、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国家征用土地时,青苗补偿费归土地耕种者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其余部分归发包方所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使用。
2、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3、承包方流转承包地和因分户拆分承包地时,如果损害集体和其他社员的利益,发包方有权拒绝批准并制止实施。
4、用承包的土地抵押融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5、承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1) 承包方违约以致严重影响发包方和其他社员的经济利益的;
(2) 承包人进行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五、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单方面以承包方家庭人口减少等理由非法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执行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4、国家征用承包地时,合理分配安置补偿费,帮助承包方获取青苗补偿。
5、集体建设占用承包地时,发包方要按承包方实际青苗损失给予合理赔偿。
六、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有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自行决定流转方式,取得流转收入。
3、承包方如果不愿意继续耕种承包地,可以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要提前半年书面申请。
4、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七、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保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作义务,确保土地不撂荒,更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承包方不得向本社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的形式将承包地流转给本社农户,必须经发包方批准。以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流转合同必须报发包方备案。
八、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发包方收回全部承包地,本合同终止执行。
1、承包方退回全部承包地的;
2、承包方全部农业人口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取得承包地;
3、承包方所有的农业人口死亡;
4、国家征用全部承包地;
5、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全部承包地;
九、国家建设和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征占用部分承包地以及承包方退回部分承包地时,本承包合同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变更,对变化的合同标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首先请村(居)委会和镇乡(街道办事处)调解;调解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须申请镇乡(街道办事处)鉴证,从鉴证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方、承包方和合同鉴证机构各执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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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签字(盖章):
承包方签字(农户代表):
发包方负责人(盖章):
合同签订时间: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XXX村村委会 承包方(乙方): 根据《XX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1997]16号、鲁办发[1998]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甲方将 亩的土地发包给乙方从事。 第二条 承包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承包指标:每年应上交的国家税金、农产品定购任务及提留统筹费等,按照《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对发包的耕地和随耕地一并法宝的其它集体资产拥有所有权,对乙方承包经营活动有监督权,对乙方违背有关政策规定,私自流转土地或改变农地性质及用途、掠夺式经营、弃耕荒芜等行为有处理权。(二)有权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及其它公益事业,组织农田基本建设、灌溉、农机、农艺等活动。有权督促乙方按时完成农产品订购任务,按期按规定收取国家税金、提留统筹费等。(三)维护乙方的经营自和合法收益权,帮助乙方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纠纷,在承包期内为乙方的生产经营创造条件,提供有关方面的服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对所承包的土地有使用权、经营自、产品收益处置权。(二)在承包期内经甲方同意,可依法对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包、转让、入股、出租、兑换等。(三)按规定交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依法按照《农民承担费用与劳务合同》的要求,承担提留统筹费等合理费用及劳务。有权拒绝一切非法集资、摊派、罚款、收费等项目。(四)不得擅自改变承包耕地农业用地用途,不得买卖、荒芜、取土建窑、建造永久性住房等。(五)加强地面附属物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六)窑积极增加收入,培肥地力,保护土地资源。(七)承包的耕地要服从于国家和集体用地规则。 第六条 违约责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认真履行。当事人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发包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而致使承包方受到损失的,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承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土地承包合同。1、不依法缴纳税费、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和承担规定劳务的;2、认为造成耕地减少、荒芜及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的;3、不服从国家、集体用地规划及未经批准水利设施和附着物的。 第七条 其他事宜:(一)在承包期内,乙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变更使用权的,必须提前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并按规定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二)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起诉。(三)本合同在承包期内甲方规定代表人变更后仍然有效。(四)在承包期内,发包方有权收回死亡绝户、外迁户的承包土地;有权按规定进行小调整。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由双方共同商定作出的补充规定,报镇合同管理机构备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方和签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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