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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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协议的签订
1. 双方当事人应当友好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股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股东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双方身份证明;
(2)双方投资额、投资比例、投资方式;
(3)双方的投票权;
(4)公司管理机构的组成、权利和义务;
(5)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行使、组织及其他事宜;
(6)公司变动、股权转让等事宜;
(7)双方债权债务关系;
(8)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
二、退出股东协议的签订
1. 双方当事人应当友好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退出股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退出股东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退出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退出时的股权比例、持股金额;
(3)退出的原因及相关条件;
(4)公司股权转让事宜;
(5)双方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债权债务关系;
(6)承诺保密等事宜;
(7)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
一、股东退出锁定期协议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1、双方名称:股东和公司名称。
2、锁定期:锁定期的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锁定期的期限。
3、退出条件:股东可以在何种条件下退出锁定期。
4、违约责任: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违约责任。
5、争议处理: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双方签署的仲裁机构处理。
6、签字:双方代表人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二、股东退出锁定期协议的有效性依据:
1、符合《中华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2、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锁定期。
3、符合《证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证券市场上有关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4、符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就退出锁定期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签订书面协议。
一、合作伙伴关系终止条款
1. 合作伙伴双方协商一致,本合作协议于[合作协议签订日期]正式生效;
2. 合作伙伴双方协商一致,本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到期;
3. 合作伙伴双方协商一致,本合作协议有效期届满后于[退出协议签订日期]签订退出协议,根据本协议条款,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作伙伴关系;
4. 合作伙伴双方终止合作伙伴关系后,应当遵守本合作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和担保等,双方可以协商签订新的合作协议;
5.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作伙伴关系后,双方应协商解决合作期间发生的争议;
6. 本合作协议退出后,双方应尽快将相关资料交还,并及时清算账款;
7. 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合作协议退出,未尽事宜,双方可单独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_____ 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 ______ _________ ______ ______ 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据《合伙企业法》、《民法典 》等相关法律规定和甲乙双方合伙协议,按照自愿、 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制定本协议。
一、 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商铺/商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其他权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以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甲方退伙之日。
三、 甲方与乙方 __年__月__日订立合伙契约,共同合伙经营事业,现因甲方意欲另图其他事业,现提出退伙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四、 甲方与乙方 __年__月__日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结算,退 还退伙人甲方__元。
五、 甲方应缴清其在合伙期间内的一切税费。
六、 甲方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 甲方退伙后,合伙事业_些事项需要甲方予以协助完成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变更有关协议主体、履行未完结的合同等。
八、 甲乙双方承诺对双方合伙、退伙事宜俱无隐瞒。任何一方隐瞒事实,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成立,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______ ______ _________ ______ 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见证意见:____________见证方:____________
一、口头合伙退伙清算流程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规定分担亏损。
二、合伙的对内责任
个人合伙的对内民事责任即由合伙事务而产生的各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及合伙企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职工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民事责任。
1、出资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合伙人没有如期如数按约定的出资方式缴付自己的出资,即违反出资协议,就应当依法向其他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若给其造成损失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按《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如果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执行合伙事务中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该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果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该利益或财产退还合伙企业;若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擅自处理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三)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四)向企业登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如果合伙人违反该条的规定,擅自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入伙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如果新入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且没有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其入伙无效。按该法第45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法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合伙人违反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9、拒绝承担合伙人内部求偿权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如果合伙人代替其他合伙人清偿了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债务的,其他合伙人有义务向该合伙人清偿,其他合伙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若给该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5条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如果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过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委托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11、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的民事责任。如果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应依法承担返还或赔偿的民事责任。
12、清算人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该收入或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合伙企业,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解散后清偿顺序的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前分配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退伙的法律后果都有哪些
1、退伙时,退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资格。退伙的时间,自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若是除名退伙,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自退伙之日起,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对退伙后发生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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