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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1.定义“人身损害”:工程合同中的人身损害是指由本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发生事故、事件或其他原因而对任何人造成的身体伤害、死亡、性质和财产损失。
2.定义“赔偿”:赔偿指本合同双方应当承担的因发生人身损害而需要赔偿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赔偿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
二、条款内容
1.一方确认,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应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以避免发生人身损害。
2.如发生人身损害,双方应当尽到合理的法律义务,以减少损失并且协助受害者追回损失。
3.若发生人身损害,任何一方应负责全部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医疗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并负责向受害者支付相关赔偿费用。
4.双方应当尊重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同意受害者有权拒绝任何一方的赔偿,同时受害者有权向任何一方提出诉讼。
5.如果因发生人身损害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但双方均无权要求对方承担任何责任。
一、民事诉讼书的格式:
民事诉讼书应包括以下几部分:
(1)诉讼方和被诉讼方的姓名、住所及;
(2)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和被告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
(5)申请权利;
(6)其他相关内容。
二、打架赔偿的民事诉讼书怎么写才有效
(1)诉讼方和被诉讼方的姓名、住所及:
原告XXX,身份证号为XXXXX,住址:XXXXX,:XXXXX;
被告XXX,身份证号为XXXXX,住址:XXXXX,:XXXXX。
(2)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求被告赔偿本次打架造成的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被告诉求原告赔偿本次打架造成的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原告和被告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在XX年XX月XX日期间,因双方发生矛盾而发生打架行为,导致原告受到了损失,故特此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认为,原告在XX年XX月XX日期间,因双方发生矛盾而发生打架行为,导致被告受到了损失,故特此诉讼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4)证据:
(1)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打架事实描述;
(2)有关医院出具的伤病诊断证明;
(3)有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
(4)其他有助于证明双方事实的证据。
(5)申请权利:
依据《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诉求被告赔偿本次打架造成的物质
学校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应包含以下几点内容:
一、赔偿金额:学校承诺支付被告人身损害的赔偿金额,具体数额双方协商确定。
二、责任归属:学校承认自身的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将所有责任全部由学校承担。
三、支付方式:被告人身损害的赔偿金额由学校支付,支付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四、签订协议:此协议由双方共同签署,一旦签订,立即生效,双方均不得撤销或变更。
五、保密条款:双方同意,本协议的内容应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六、争议处理: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原告:____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 原、被告双方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之前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然而直到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过后六个月,被告仍然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的了原告的利益。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 _______________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身侵权的赔偿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分别是:
1、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2、医疗费
第十九条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3、误工费
第二十条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5、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可以参照当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残疾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二十八条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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