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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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双方:买方为XX公司,卖方为XXX公司;
2、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地址为XX市XX区XX街道XX号,建筑面积XXX㎡,安装设施已满足当地住房标准;
3、房屋价格:买方同意以币XXX元整作为房屋总价支付给卖方;
4、付款方式:买方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房屋总价;
5、违约责任:若买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房屋总价,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违约金;
6、房屋抵押:卖方应于买方支付房屋总价后,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抵押该房屋;
7、交付使用: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在XX月XX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
8、其他:买卖双方另有约定事项,应另行签订附加协议。
买的安置房合约应该包括以下条款:
1、买卖双方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等;
2、买卖双方对于房屋地址、面积、房屋状况等进行说明;
3、安置房的价格、交易条件,以及买方是否需要提供抵押物等;
4、买卖双方对交易过程中的法律义务进行明确;
5、安置房合同有效日期,以及违约处理等条款。
买的安置房合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身份:包括买卖双方的姓名、地址、等。
二、物业信息:包括物业地址、建筑面积、房屋结构、交易类型等。
三、价款结算:包括总价款数额、付款方式、期限等。
四、过户手续:包括由买方进行的过户手续、交付时间、支付费用等。
五、维修责任:买方负责维修的内容,卖方提供的费用等。
六、违约责任: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等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其他:包括双方签字、章戳、生效日期等。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方现将位于______小区的一套安置房房产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一事签订以下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安置房属______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县统一安置分配给甲方在______小区的房产,房号为______楼______单元______室,主房屋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含公摊面积),配储藏室______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现尚未办理产权证。
二、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县分配给甲方的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转让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三、甲方上述房产的交易,主房和储藏室一起共计币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不含上交房产局百分之一的建房维修基金、小区物业管理费、装潢保证金和装潢垃圾清理费等,此费用由乙方另付。
四、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将转让款一次付给甲方,或现金一次性打入甲方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行,户名:_________________,账号户名:_________________,或农村合作: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付清所有房款后,甲方将所持有的《安置协议书》原件及相关资料一并交由乙方保管,并将安置房、储藏室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由乙方所有。
六、关于该安置房的产权登记及过户,待以后政策能够办理的情况下,甲方将积极主动协助乙方办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条款:协议签订后生效,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反悔,必须征得乙方同意,甲方返还乙方房款并处以房款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如乙方反悔,甲方将扣除房款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违约金。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定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房屋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一)定金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房屋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二)订金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房屋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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