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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条款:
本合同双方均同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则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以免发生纠纷。不可抗力是指客观存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行为、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
双方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互给对方,以支持其主张。在不可抗力持续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尽最大努力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轻不可抗力因素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
1、定义:不可抗力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承担的义务时,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情况。
2、条款的内容:
(1)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战争、火灾、水灾、法律法规的变化、行为、劳资纠纷等不可的事件;
(2) 乙方在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经协商双方可以确定乙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期限延长,乙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请求甲方同意合同期限的延长,并支付额外的费用;
(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的终止,甲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向乙方支付已经支付的费用,并释放对乙方的所有债权;
(5)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的部分履行,甲方和乙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协商双方的履行义务,并就双方的责任作出约定;
(6)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的履行不可能,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终止合同。
一、不可抗力
1.本合同双方免除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违约责任,但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2.所谓“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行为、法院命令等客观情况,使得本合同双方履行本合同变得不可能或者无法履行的情况。
3.不可抗力不包括以下情况:
(1)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约定;
(2)当事人自身经营上出现的困难或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3)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
(4)当事人因其他原因导致的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
4.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力争尽快恢复正常合同履行。
一、定义
1、“供方”指乐和琴弓坊;
2、“需方”指供方购买乐和琴弓坊产品或服务的具有法律行为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
3、“销售合同”指供方向需方出售产品或服务的合同,所有合同自动包含本条款的所有条件。
1、 销售合同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即成立:
a、 需方以信件、传真等方式接受供方报价时;
b、 供方书面或口头接受,并产品装运时。
2、 需方出售供方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时,必须服从本条款。本条款构成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需方同意受其约束。
三、 定单、价格和付款
1、 所有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在报价单规定的期限有效。供方作出的口头报价或没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单的有效期,仅截至作出报价的当日24时为止。
2、 产品或服务的最终价格、付款条件和配在销售合同内书明,所有的价格均为福州FOB价。
3、 除非供方已明确书明付款条件,否则产品或服务的全部货款应在产品或服务实际交付前付清。在全部款项付清前,供方有权暂停或取消交付产品或服务。对供方已交付的产品或服务,供方保留要求立即付款的权利。
1、供方应在交付期内将产品交付给需方指定的处于交付地点的指定人士。
2、指定人士、交付地点和交付期均应在销售合同书明确指定,并经供方同意。
产品送达交付地点并经指定人士签收,或在无指定人士的情况下,供方可同意需方凭企业公章或其它法定授权章收货,产品的交付已告结束,即视为已获需方接受。
1、供方出具的销售印刷品、报价单、价格表、订单确认书、或其它文件和资料的打萤书写或其它的错漏可以更正,且供方对此类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给与赔偿。
本条款受中华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与本条款有关的争议应尽可能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无法经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请诉讼。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销售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签字或加盖法定授权章确认后方能生效。
在合同期内,如果发生战争,,温疫病,地震,洪水,山体骨坡,及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条款,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已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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