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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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必须是自愿的,不得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因此,如果离婚协议是因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则此离婚协议无效。
离婚时胁迫签的欠条是无效的。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离婚时胁迫签的欠条是无效的。另外,还要考虑签欠条的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有一方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欠条也是无效的。
答:根据《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必须是自愿的,不得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因此,如果离婚协议是因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则此离婚协议无效。
(一)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52条第(1)项和第53条第2款之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绝对无效合同,除此之外,均纳入到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二)乘人之危的合同
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依《民法典》第54条之规定,因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不像《民法典》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而是纳人了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第一、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所谓危难处境,是指急欲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状态,例如,身患重病,急需住院治疗所谓急迫需要,是指实现或保障重人利益的迫切需求。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第二,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苛刻条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的合理请求。提出苛刻条件的环境,是对方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第三,对方当事人接受该苛刻的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第四,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损失,如签订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损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该重大损失是因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条件而造成的。
乘人之危与胁迫均涉及一方因危难而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者根本区别在于:胁迫者直接实施或将要实施某种不法行为,使对方出十恐惧而违心地签订合同;乘人之危行为人并没有实施某种不法行为,只是利用了对方一的处境而让对方不得已订立了合同
第一、离婚协议签订后,只要没有去婚姻登记办理离婚手续,并没有意味着双方已经离婚,或者双方已经对婚姻中涉及的三个主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双方是否愿意离婚,只要在双方都愿意离婚,或者一方愿意离婚另一方不愿意离婚时,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最后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孩子抚养的问题;
第三、在解决双方是否愿意离婚的问题之后,开始谈还是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问题。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孩子在哺乳期内,一般是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孩子十岁以内,根据孩子的自身状况,例如:包括年龄、智力水平、生活环境等因素,会先了解孩子的意愿,会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与孩子是否长期稳定的生活在一起、双方的父母是否在对孩子进行照顾等方面进行综合的考虑。
第四、在双方还没有到婚姻登记办理离婚时,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有异议,有异议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确认孩子的抚养权归谁,以及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应当支付多少等,海产分割问题一并向法院主张。法院在经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的意见及证据材料后,会做出判决的;
第五、如果在签订离婚协议以后,双方已经去婚姻登记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单独提起孩子抚养权的诉讼,组织证据材料证明你是在被暴力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要求主张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重新确认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事宜。
本案中,最关键的是证据材料的组织,要组织能够证明你自己的主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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