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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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1. 保密信息:本协议中所指的“保密信息”是指双方在本协议签订过程中交换或披露的关于财务信息、交易信息、业务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技术信息和其他商业秘密或专有信息等任何内容。
二、保密义务
1. 双方将对任何保密信息都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使用该信息。
2. 双方不得使用另一方的名称、商标、服务标志等相关信息,除非另一方授权作出此类使用。
3. 双方不得使用本协议以外的任何形式进行披露或传递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社交平台等。
4. 任何一方披露保密信息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其安全性,避免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获知或使用。
三、违约责任
1.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保密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金额、损失利润、因违约而产生的赔偿、补偿和调解费等。
四、争议解决
1. 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2. 在任何诉讼案件中,双方都应遵守本协议中的保密义务,不得披露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财务信息、签订本协议的条款等。
五、其他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有效期内有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定义:本双方保密条款中的“保密信息”指的是收件人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掌握的所有不公开的文件、资料、数据、商业秘密或其他有关方面的信息;
2、保密义务:接收方有义务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有关保密信息,亦不得用于本协议没有明示授权的目的。并且,接收方有义务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该保密信息的安全性,只能在提供本协议授权的特定情况下使用或披露该保密信息;
3、例外情况:当接收方根据法律法规、法院或行政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保密信息时,不受本协议的约束;
4、适用范围:本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其中包括双方的任何附属公司、雇员、人和顾问;
5、终止效力:本协议期限内,双方都应履行保密义务,协议终止后,双方仍然有义务履行保密义务;
6、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定义:本双方保密条款中的“保密信息”指的是收件人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掌握的所有不公开的文件、资料、数据、商业秘密或其他有关方面的信息;
2、保密义务:接收方有义务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有关保密信息,亦不得用于本协议没有明示授权的目的。并且,接收方有义务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该保密信息的安全性,只能在提供本协议授权的特定情况下使用或披露该保密信息;
3、例外情况:当接收方根据法律法规、法院或行政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保密信息时,不受本协议的约束;
4、适用范围:本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其中包括双方的任何附属公司、雇员、人和顾问;
5、终止效力:本协议期限内,双方都应履行保密义务,协议终止后,双方仍然有义务履行保密义务;
6、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编号: 】
甲方(企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住址:
由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的原则,自愿签订如下保密协议:
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内容,并已理解协议各条款的含义。
第一条商业秘密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或者甲方内部规定保密的信息。本协议所称甲方的商业秘密不限于甲方企业本身的商业秘密,还包括因业务往来所知悉的甲方所属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合作协议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销售秘密:客户方案、销售进度、图纸、样品、相关的函电等;
2、经营秘密: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人力资源信息等;
3、特别指出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乙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遇到甲方保密规章、制度中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方面时,乙方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3、乙方不得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商业秘密。
4、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者以其他任
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5、乙方不得利用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从事有损甲方或者甲方关联企业利益的经营、交易等行为。
6、如果乙方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相关部门报告。
7、其他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乙方离职时,或者任何时候只要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该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及其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该载体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转录到其他载体中的,则应立即销毁或删除。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方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由甲方公开时止。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自离职之日起)仍应当保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同在甲方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职期间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或辞退等处罚。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a)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及可举证之期待利益损失;
b)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本条a)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不低于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的合理数额,或者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c)甲方因调查和追究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此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而给甲方造成的人员录用费、培训费等损失也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司法的方式要求乙方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乙方承诺:到甲方工作,并不违反其与原单位签订的保密或者竞业限制协议,对原单位亦不负担保密或者竞业限制义务,不会因此受到原单位追究。
乙方上述承诺不实而造成有关单位追究甲方责任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且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乙方须对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在 提起仲裁(此处可改为指定法院起诉亦可,看双方约定)。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1、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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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签保密协议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保密费的做规定,因此签保密协议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费可以在保密协议中自行约定。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所以签保密协议后用人单位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保密费,需要视情况而定。
1、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约定义务。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源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忠诚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合同当事人所普遍承担的一项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因为劳动合同的人身属性,劳动者所承担的忠诚义务的程度显然要大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劳动者只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就必须要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法定的,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者也应当遵守。而竞业限制则必须由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并不当然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除非双方有协议约定。
2、保密义务是无偿的,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有偿的。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劳动者不能因为履行保密义务而要求额外报酬。用人单位即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终止后,没有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也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涵盖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违反保密义务可能承担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最多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形式责任。而由于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劳动者单纯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限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劳动者是否在职都应履行保密义务,而劳动者离职后才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有绝对的保密义务;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有相对的保密义务,即原则上劳动者可以运用此前所学的知识或者所获的经验,但是应当兼顾原用人单位的利益,通常会有一个期限的限制。只要商业秘密在法律上还不被公众所知悉、未丧失其法律性质,劳动者无论在职与否都应当遵守保密的义务。所以只要劳动者所知悉相应的商业秘密有效存在,那么劳动者就应当一直履行保密义务。而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为了更好的保护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原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议以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自的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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