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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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1.申请书必须明确说明保全的对象。
2.申请书要明确提出具体的保全理由和事实,以及保全的目的。
3.申请书应当签字,并附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书应当注明保全时间和范围,以及拟定的保全方式及保全措施。
二、内容要求:
1.申请书必须说明保全的对象及其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具体的财产权、债权等等;
2.申请书中应当明确申请人拟申请的保全理由,包括保全的目的、损失程度等;
3.申请书还应当附上有关证据,如拟定的合同文本、收据、等;
4.申请书需要清楚说明保全时间和范围,以及拟定的保全方式及保全措施。
三、格式要求:
1.申请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采用电子文本格式;
2.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果申请人有统一的电子签章,也可以使用;
3.申请书应当附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如果为法人申请,需要附上法人营业执照;
4.申请书应当正确书写,并能够清晰表达申请人的意思。
1. 案款保全申请书必须包含准确的基本信息,例如案件信息、受保人信息、被保全的财产信息、申请人的等。
2. 申请书中应说明申请人对被保全的财产的所有权或利益的要求,以及申请人的受保理由和保全的必要性等。
3. 申请书中还应当清楚地说明保全的种类,以及申请人希望保全的具体内容,如:保留物、保全范围、保全时间等。
4. 同时,申请书中还应说明申请人缴纳保全费用的方式,以及向法院提交保全费用的时间等。
5. 最后,申请书应当包含申请人的电子签名,以确认申请书的有效性。
撤销了保全申请书后,原申请书仍然有效。通常情况下,只要保全申请书被正式提交,就会被和处理,直到撤销保全申请书时才结束。一旦撤销,原申请书就不再有效,保全也不会再进行下去。
申请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XXXX
被申请人: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地址:XXXX:XXXX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发了XXXX号民事裁决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X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X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采购合同》第十一条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为申请人所在地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即只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才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贵院的此种做法是不当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违反了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XXXX法院
申请人:XXXX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法院保全商铺的租金,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按法院要求提供担保并交纳保全费用,向法院提供准确的被保全财产的线索,申请保全的程序就完成了。 如果申请的保全财产标底物只是商铺的租金(被保全人的指向收益),那么不影响被保全人对商铺的出售(因为并没有保全商铺本位资产)。但被告人出售了商铺,保全申请人可以依据生效的法院判决申请执行其处置财和的收益。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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