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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条款:
一、双方同意,本劳动合同在协商解除前仍然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执行义务。
二、双方同意,甲方不得利用本合同解除时的情况,对乙方进行侵害或损害。
三、双方同意,如果本合同在协商解除后仍然存在有效条款,则该条款仍然有效。
四、双方同意,协商解除的条款不得损害双方的利益,且上述条款在本合同终止或变更后仍然有效。
五、双方同意,如果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解除合同日期的写法应该是:本合同于xx年xx月xx日协商解除,从自然日起生效。其中“xx年xx月xx日”指的是双方确认解除合同的日期,“从自然日起生效”表示双方在此日期确定的解除合同的条款开始生效。
申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及;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开始日期及结束日期。
二、申请理由
1、申请人申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具体情况;
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要求(如:解除合同后的补偿金请求等)。
三、声明
1、申请人承诺被申请人的履行的义务;
2、申请人承诺其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不会对被申请人或其关联机构造成不良影响;
3、申请人承诺如果协商不成,将接受法院的裁决。
四、签字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制度中最关系双方利益的行为, 目前,劳动合同方面发生的大量争议,大多是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有的企业片面强调其用人“自”,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不少劳动者误解“择业自由”,任意跳槽,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企业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因此,我国将劳动者的保护重点放在合同解除上。了解并切实执行有关劳动合同解除上的规定和制度,有助于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正当权益。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为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条件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难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本法规定在特定条件和程序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由员工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书。
2、按照双方协商内容制作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3、明确约定社保缴纳截止期限和社保转移及档案转接的时间。
4、做好工作及物品的交接及签收。
5、明确双方有无其他未结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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