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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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误工赔偿的证明
1.申请人提供有效证明:由申请人出具的有效证明,如银行流水、日程安排、工作申请书等,证明申请人因受伤或者病症而导致的误工情况。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证实申请人所患病症属于重大伤病,致使申请人不能及时上班。
3.伤残评定书:由合法的伤残评定机构出具的伤残评定书,证明申请人所患病症属于重大伤病,致使申请人不能及时上班。
4.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书:由申请人当前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书,证明申请人因受伤或者病症而导致的误工情况。
二、误工赔偿的书面文件
1.申请书:申请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给予误工赔偿,并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申请人的误工情况,以及申请误工赔偿的理由和金额。
2.报销单:申请人提供报销单,包括受伤或患病引起的医疗费用报销单、误工赔偿报销单等,详细说明报销金额及报销原因等。
3.家庭情况证明书:申请人提供家庭情况证明书,证明申请人家庭经济条件,以此为依据核实申请人的误工赔偿金额。
4.工作单位负责人的证明书:申请人的工作单位负责人出具的证明书,证明申请人受伤或患病而导致的误工情况,以及申请人是否确实经历了误工情况。
离婚房子过户给子女的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详细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房地产的基本情况:详细说明房地产的地址、面积、朝向、使用年限等。
三、离婚房子过户给子女的条件:由父母协商确定,将房子过户给子女时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过户时间、过户方式、费用等。
四、双方承诺及其义务:明确双方当事人承诺的内容,例如双方当事人承诺不会撤回过户的决定,保证房子的合法性等。
五、遗嘱: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协议中约定子女以后如何处理房子,是自己留给子女还是出售,甚至可以约定子女必须在多少年内出售房子等。
六、保密: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的保密义务,以及保密期限等。
七、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期间或协议终止后,如果有任何违约行为,责任方应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其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内容,使协议更加完善。
一、协议双方
甲方:(父母姓名)
乙方:(子女姓名)
二、确认事项
甲方向乙方赠送房屋一套,地址为:(房屋所在地)
三、继承权利义务
1. 乙方承担房屋的所有权。
2. 乙方有义务按时缴纳房屋的物业费、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 甲方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如维修、装修等费用。
4.如乙方因故不能继承该房屋,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进行赔偿等。
四、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视为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_________________签订:
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房屋赠与合同第三条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事项。
第五条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父母房子过户给子女有三种方式,分别是继承、赠与和买卖,不管你选继承、赠与还是买卖,都必须要付出一项花费:评估费,费用等于评估价×0.5%。三种过户方式中,多数情况下继承的费用是最少的,也是最快捷的,因为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办理继承过户只需缴纳公证费,其他税费全免。
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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