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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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质量损害赔偿条款:
1. 如果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买家应当在收到货物后立即与卖家取得联系,并提出具体投诉要求。
2. 任何因商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卖家承担赔偿责任。
3. 如果买家无法确认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卖家将协助买家提供检测报告,以便买家评估商品质量。
4. 如果检测报告显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卖家应向买家赔偿损失,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5. 如果商品质量问题导致买家遭受损失,卖家应当负责赔偿买家所受损失,赔偿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6. 如果买家的投诉经查证属实,卖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买家提供赔偿,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商品原价的10%。
一、商品质量损害赔偿条款:
1. 如果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买家应当在收到货物后立即与卖家取得联系,并提出具体投诉要求。
2. 任何因商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卖家承担赔偿责任。
3. 如果买家无法确认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卖家将协助买家提供检测报告,以便买家评估商品质量。
4. 如果检测报告显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卖家应向买家赔偿损失,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5. 如果商品质量问题导致买家遭受损失,卖家应当负责赔偿买家所受损失,赔偿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6. 如果买家的投诉经查证属实,卖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买家提供赔偿,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商品原价的10%。
一、定义
1.采购药品:指本合同中列明的药品。
2.质量问题:指采购药品在生产厂家出厂时即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或采购药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本公司发现的任何质量问题。
二、条款
1.供方应对采购药品负责,使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如果是因为供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供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本公司的相应损失。
3.如果本公司发现采购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本公司可以要求供方重新提供货物,或要求供方赔偿损失。
4.供方应为本公司提供质量保证书,并确保质量保证书真实有效。
本企业资源按照以下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 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企业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2、 持有效的证照经营食品;
3、 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货商品质量信誉卡;
4、 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5、 本企业负责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明、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并索取进货;
6、 建立和登记食品进货台账;
7、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在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等。
8、 经营的进口食品有中文标签
9、 不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食品。
10、 不经营经感官鉴别已经腐烂变质、霉变、生虫、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11、 不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12、 不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3、 不经营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食品;
14、 不经营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食品。
物业管理制度
厂家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顾客受损,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根据《中华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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