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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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搬迁协议要有效,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易地搬迁协议双方为甲方(搬迁地)和乙方(被搬迁者)。
二、搬迁原因:甲方需要将搬迁地点腾退出来,以便用作建设公共设施或重大建设项目,乙方必须搬迁。
三、搬迁时间:甲乙双方确定的搬迁时间为XXX年XX月XX日至XXX年XX月XX日,搬迁时间不得超过上述规定。
四、搬迁费用:乙方需要承担搬迁费用,甲方承担新住所装修费用,合计费用为XXXXX元,费用由甲方全额拨付给乙方。
五、新住所: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新住所,新住所面积应不小于原住所面积,搬迁时乙方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选择新住所。
六、保障权利:乙方在搬迁过程中有权向甲方索取一定的补偿,以弥补搬迁带来的损失,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
七、法律效力: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即视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执行,如有违反,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易地搬迁协议是双方就易地搬迁事宜达成的一项书面协议,其中应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 易地搬迁的双方。易地搬迁协议中应该明确搬迁的原因以及双方的身份信息,如被搬迁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等。
2. 搬迁地点。易地搬迁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约定的搬迁地址,以及双方关于搬迁地点的相关要求。
3. 搬迁费用。易地搬迁协议中应详细规定费用来源、支付标准以及支付方式,以及支付费用的时间。
4. 搬迁期限。易地搬迁协议中应详细约定搬迁期限,以及提前搬迁的处理方式。
5. 违约责任。易地搬迁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因违反协议而负担的责任。
6. 其他条款。易地搬迁协议中应当提及双方其他有关条款,如有效期、签字确认等。
一、定义:
1、易地搬迁:指为了实现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要求因社会原因而不得不搬离原来居住或工作地的人口,以及由此引发的搬迁行为。
2、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就搬迁建设项目的相关事项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书面文件。
二、内容:
1、搬迁建设项目的名称、地点和范围:要详细说明搬迁建设项目的名称、地点和范围,如果是多个项目,则要分别列出每个项目的名称、地点和范围。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详细说明搬迁建设项目的发起方()和承包方(搬迁者)的权利义务,的权利义务应该有: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资,为搬迁者提供就业和生活保障;搬迁者的权利义务应该有: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和要求将搬迁物品搬迁到指定地点等。
3、赔偿标准:要明确赔偿标准,包括赔偿金额、赔偿方式和赔偿时间等。
4、其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如搬迁者有权提出疑问和投诉的权利等。
三、签字:
1、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本合同,该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才有效。
2、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的登记手续,使本合同的内容生效。
为确保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工程质量,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易地扶贫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案,兴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本方案所称的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监督工作依据
1、《中华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
3、《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建〔____〕79号);
6、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7、现行建筑工程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及设计文件。
1、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报监资料。
2、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后,监督机构按工程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监督组,具体实施监督工作。
3、项目监督组根据监督工作相关依据及工程具体实际情况编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要求、监督抽点、频次及相应监督方式,并与工程开工前进行监督工作交底,并下发《工作计划》。
4、项目监督组根据拟定的《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的监督抽查内容、频次、节点开展监督工作。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规定下发监督处理文书或上报上级部门实施行政处理措施。
5、按要求填写监督工作记录,收集整理质量监督档案。
6、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监督工作有关规定,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完善监督档案,在规定期限内整理立卷,符合要求后向档案室移交。
四、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内容
1、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3、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4、抽查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程序及组织形式进行监督。
6、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1、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前一天通知监督小组,原则上应到场参与监督验收过程。对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现场管理规范的项目可采用事后核查的方式。重点检查验收参与人员资格、组织程序及行为和重点部位的实体质量。
2、实施重点控制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设置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当施工至规定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前通知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到现场抽查。
3、项目监督小组应对工程使用主要承重结构砌体材料、钢筋等实行现场抽样检测,抽样数量参照市建设工程监督抽测有关文件执行。
4、除对质量控制点实行定点检查外,监督小组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随机抽查。随即抽查内容为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状况。
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各责任主体应予配合,提供相应的资料文件,并最其真实性负责。发现质量问题,可采取如下措施:
1、对一般质量问题,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由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完成,报建设(监理)单位复查后上报监督小组留存备案。
2、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大质量问题,应下发暂停施工通知,在质量问题未得到有效处理和监督部门未下发复工通知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恢复施工。
3、监督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未得到有效处理擅自施工或采用欺瞒手段上报处理结果的,一经查实,监督小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4、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法律法规的质量行为及重大质量问题的,将按照市建设工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1、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参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整改结果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回复质量监督工作小组。
4、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
5、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监督工作人员应遵从严谨、务实、公正的原则,廉洁自律。
精准扶贫因学致贫主要有一下帮扶措施:
一、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政策:免收保教费。所有幼儿园均不收取保教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校服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三、高中阶段教育资助政策:免学费、免书费、免住宿费、免校服费,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不低于2000元。
四、普通高校教育资助政策:①落实生源地贷款政策。本专科办理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为每生每年8000元,研究生为每生每年12000元,还款期限最长14年。②落实省内高校上学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免学费、免书费、免住宿费,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不低于3000元。③落实在省外高校上学的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免学费、免书费、免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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