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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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修保养合同违约责任
1、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违约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另一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3)解除合同:当一方严重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4)其他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其他责任。
二、具体执行办法
1、由双方协商确定违约金额,并由违约方支付。
2、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并由违约方赔偿。
3、如果一方希望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确认,并将合同解除。
4、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违约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自助饮水机合作合同应包含以下几点:
一、双方的基本资料:合同的双方应明确说明自己的基本资料,如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
二、合作事项:明确双方合作的内容,如提供的产品规格、质量要求、维修服务方式、维修期限等。
三、合作期限:应详细说明合作的期限,以及可能的延长期限。
四、权利义务:双方应详细说明各自的权利义务,如售后服务、保修期限、质量责任等。
五、违约责任:应详细说明双方在执行合同时发生违约情形时各自的责任。
六、其他: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添加诸如付款方式、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等内容。
1、违约责任:乙方如果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不当,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服务保证:甲方承诺对乙方提供的饮水机维修保养服务质量负责。如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维修保养。
3、赔偿责任:如果因为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不当,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违约金: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不当,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必要的惩罚。
5、免责条款:甲方无需对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方(甲方):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
项目代表人:________
: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
项目代表人:________
: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
鉴于甲方同意委托乙方进行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委托的研究开发项目的工作内容如下:
1、完成产品整体外观设计;
2、按规格要求完成机箱结构方案及详细设计;
3、样机试制、整机试装;
4、资料开发中的结构图片提供;
5、结构件生产技术支持;
6、结构件的样机1台。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经向甲方提交了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计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同必须明确设计时间,所以开发计划需要提前完成。
整机硬件布局协调、结构造型方案设计、结构造型详细设计、结构样机试制、整机试装、结构优化设计、正样试装、结构优化归档,结构件量产生产。
2、计划开始时间: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计划完成时间: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
1、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结构造型方案设计;
2、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结构造型详细设计;
3、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结构样机试制;
4、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结构优化归档。
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产品总体方案说明》、《结构设计申请表》;《单板器件布局、关键器件资料、接插件资料、单板功耗》。
2、提供时间和方式:
甲方将上述技术资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以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方式提供给乙方。
甲方提供资料不及时或不全而引起的项目进度顺延则由甲方负责。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
乙方可以保留上述资料,但仅用于乙方为甲方提供技术开发服务之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甲方应按以下方式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报价明细,如人工、材料、用电等。
1、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无税总额为币______元,含税为______元,乙方每次收到付款后的一周内提供合法有效的1____%的给甲方)。
2、本合同交付含样机1台。
3、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由甲方分3次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签定后的一周内支付______元,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2)结构初样整机试装完成,产品验收合格一周后,支付______元,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3)优化设计完成,完成全部交付件且开发成果验收合格,甲方产品转量产后,支付______元,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4、系统热测试、高低温测试、运输实验、EMC测试、震动实验等测试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包括本合同金额中。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________
增加开户名称:________
开户银行名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
账号:________
为了便于甲方掌握项目开况,乙方应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每周一向甲方汇报项目进展。双方确定由于乙方的原因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开发成果,则每逾期7天,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
支付甲方违约金,逾期不满7天,接7天计算;乙方若逾期交付开发成果超过14天,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转让或委托第三方承担。
双方确定本合作项目的技术风险,双方同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因技术风险带来的损失。
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3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以及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均有义务保证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专利,不得因履行本合同而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
如果一方因为使用未经授权的专利式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而导致另一方蒙受损失,蒙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双方有义务及时向对方通报一切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行为和侵权的可能性。
乙方保证在受甲方委托开发的项目中所使用的技术及开成的产品没有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其它合法权宜。如因甲方使用乙方开发的技术或产品而遭到第三方的侵权诉讼,则乙方应承担诉讼费用并协助甲方应诉。如甲方为此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则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1、结构造型开发的过程文件,含开发计划、方案书、各个技术评审环节的评审纪要
2、在甲方完成项目验收后提供全部结构设计文件(含二维图纸件一份;PRO/E格式的二维、 三维数据光盘一份。
第十二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
1、各部件装配顺利;
2、不出现因为结构问题导致的系统故障。
如满足以上验收标准,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项目验收报告》。
甲、乙双方同意,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甲方所有。
乙方承诺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或个人。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对此研究开发过程及其成果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或个人透露项目研发进度、涉及的技术、资料等,未经甲方允许不等将研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或个人。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享有本合同项目成果宣传的权利。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的所有权甲方所有。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协助甲方把产品转批量生产。
地方和方式:________
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以各方实际的投入确定补偿金。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甲方所有。
乙方有权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甲、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____________
机箱:一种可以安装主板、电源模块、单板等零部件的结构件;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评审报告,由甲方负责拟制:____________
《结构造型方案评审报告》;《整机试装评审报告》;《项目验收报告》。
上述评审报告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应该遵照评审报告执行。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出现的需求、规格变更导致项目延迟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同时,该变更导致乙方的工作增加,甲方应该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至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甲方: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签名)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签名)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 县级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应当配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五)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确定。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批准后公布。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各级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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