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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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证书:用于证明双方当时的婚姻关系。
2、离婚协议:用于证明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包括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等内容。
3、离婚申请书:用于证明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夫妻间的通信记录:用于证明双方间通信情况,如邮件、短信、微信等。
5、夫妻间的收支记录:用于证明双方之间的财务状况。
6、夫妻间的共同持有的财产:用于证明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状况。
7、夫妻间的婚后生活照片:用于证明双方的婚后生活情况。
8、夫妻间的家庭抚养记录:用于证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情况。
9、夫妻间的订立合同:用于证明双方在离婚前是否订立有关协议。
10、夫妻间的其他证据:用于证明双方的离婚原因及其他事实。
一、确认财产所有权
1. 请求确认当事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各自所有权;
2. 请求确认双方分别在离婚前独立财产的所有权。
二、确定财产分割方式
1. 请求确定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
2. 请求确定双方独立财产的分割比例;
3. 请求确定双方需要转移财产的分割比例。
三、请求财产分割调整
1. 请求调整两方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
2. 请求调整双方独立财产的分割比例;
3. 请求调整双方需要转移财产的分割比例。
四、请求财产分割执行
1. 请求当事人双方按照财产分割方案执行财产分割;
2. 请求当事人双方按照财产分割方案办理相关的手续;
3. 请求当事人双方签订财产分割书。
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诉讼请求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概述:
1. 提出本案的原因;
2. 准备提出的诉讼要求;
3. 两方关系,如婚姻时长、婚姻关系是否登记等。
二、财产分割要求:
1. 准备提出的财产分割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财产;
2. 提供证明财产权属的相关文件;
3. 说明财产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价值等。
三、结束语:
1. 申请离婚;
2. 财产分割;
3. 其他纠纷的解决。
总之,在提出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诉讼请求时,要清楚明确地说明自己的要求,并且提供证明财产权属的文件,以使诉讼请求有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被告对系争房屋的改造是否构成违约,原告是否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被告将一楼分隔后形成8个房间,每个房间配有卫生间,多处安装了马桶,被告认为这是合租相应的改造,符合合同约定。对此,原告不予认可。首先,原告在合同中确实同意合租,并同意一楼隔房间,但合同没有原告同意被告在多处增设卫生间并安装马桶的内容,也没有原告同意在露台进行搭建并在其中设置卫生间及安装马桶的内容,合租本身也并不能推断出原告有同意被告进行上述改造的意思表示,被告关这种改造系经原告允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在原告一再表示反对并要求整改的情况下,被告坚持完成改造及装修,至诉讼时止也未整改,诉讼期间虽进行了一定的整改,但露台搭建等问题尚未整改,显已构成违约。其次,合同虽约定原告同意合租,但合同还写明是同意员工居住,而且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向原告提供了上海XX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故结合合同前后内容及被告提供营业执照的行为,原告关当时同意的是该营业执照相关企业员工合租的陈述是可信的。现并非上述企业员工合租系争房屋,即合租的人员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被告也已构成违约。综上,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可予准许。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系争房屋返还给原告,原告应将租赁保证金返还给被告,双方应据实结算租赁期间的费用。原告主张在年3月1日将系争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应就交付房屋日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信。被告自认在年3月14日取得系争房屋,本院由此认定系争房屋的交付日期为年3月14日,双方租金以该日期为起算点。至原告同意被告一楼隔房间所造成的相应损失,双方当事人可另行解决,本案不作处理。据此,依照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最高法院关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X与被告蓝XX就上海市宝山区XX七区1852号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蓝XX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承租的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李X;
三、被告蓝XX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7,000元计算,向原告李X支付从年6月14日起至上述房屋返还之日止的租金;
四、原告李X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蓝XX租赁保证金7,000元;
五、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根据上述条款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蓝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
审判长:金XX
审判员:蒋XX
陪审员:时金兰
二O一五年十一月
员:黄X
判决书判决主文写着某房屋归某某所有,就是判决某房屋是某某的,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某房屋就是某某的了,某某可以对该房屋进行自由处分,例如可以不让原来住在该房屋的人再继续住下去,也可以直接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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