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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民工劳务合同怎么写(工地工人受伤怎么写凭据才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7-02 01:49:35
  • 30
导读: 尊敬的雇主。

工地民工劳务合同怎么写(工地工人受伤怎么写凭据才有效)

尊敬的雇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现就有关民工在您的工地上劳动一事,特制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合同双方

甲方:(民工姓名)

乙方:(雇主姓名)

第二条 劳务内容

甲方在乙方指定的工地上完成指定的劳务工作。

第三条 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协商确定,甲方应在每月(日、周)收取(金额)元币作为劳务报酬。

第四条 劳务期限

甲方的劳务期限从(开始时间)至(结束时间)止。

第五条 合同变更

双方可协商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后,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纠纷提交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劳务合同工人工地注意事项:

1. 甲方(雇主): 乙方(劳务人员):

2. 合同编号:

3. 合同有效期:

4. 劳务内容:

5. 工作时间:

6. 工作地点:

7. 工资金额:

8. 工资支付方式:

9. 保险条款:

10. 福利待遇:

11. 纠纷处理:

12. 其他约定:

13. 签字日期:

14. 甲方(盖章):

15. 乙方(签字):

劳务合同工人工地应具备这些方面: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情况;

2、受伤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以及;

3、工地安全负责人的签字;

4、医院的出具的诊断书及治疗明细单;

5、工伤保险登记表;

6、受伤工人本人的签字;

7、当事双方签字的和解协议文件。

销售合同工样本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

用工形式_________________

鉴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为工人。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录用乙方从事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个月,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补贴;

3.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并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作业;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1.劳动合同制工人享有本单位固定工利,义务及各项待遇。合同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的权利,义务及各项待遇另行商定;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4.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

第三条双方应明确的具体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

2.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

3.根据行业特点协议劳动合同保证金和人身保险:_________________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按责任大小负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扩展:工地停工人工补偿标准?

没有赔偿,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建议查阅所在地区的工资支付条例,或者咨询12333。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单位停产造成劳动者待工应承担工资续付义务

原告王云天系某煤矿公司员工,王云天于2009年开始在该煤矿工作,工资按月发放,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以现金形式发放。2012年7月30日,某煤矿公司因经营成本较高效益不好而停产,2013年8月19日,该地发出通知,对某煤矿公司实施直接性关闭。

停产期间王云天未向单位提供劳动,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王云天也未重新就业。2014年7月14日,王云天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按当年该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停产期间工资36480元,劳动仲裁委以其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王云天遂诉至法院,诉如前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某煤矿公司2012年7月停产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产期间王云天虽未再向该单位提供劳动,但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王云天也未重新就业,2013年8月19日,某煤矿公司被责令关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劳动关系终止。故某煤矿公司应支付王云天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19日期间的工资。

因支付最低工资是以劳动者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为前提条件的,在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以本地城市居民最低保障线标准计付工资较为合理,故判决某煤矿公司支付王云天停产期间工资4247.4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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