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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冷静条款怎么写(特许经营合约范本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8-19 05: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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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特许经营冷静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特许经营冷静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特许经营人应当遵守特许方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特许方的政策。特许经营人在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特许方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保证特许经营内容的正常开展。

特许经营冷静条款怎么写(特许经营合约范本怎么写)

特许经营冷静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特许经营人应当遵守特许方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特许方的政策。

2、特许经营人在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特许方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保证特许经营内容的正常开展。

3、特许经营人不得将特许经营权转让或转租给任何无关第三方,否则特许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4、特许经营人如有违反前述条款的行为,特许方有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5、特许经营人发生违约行为,特许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究特许经营人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6、特许经营人应就其在特许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约定的方式向特许方支付费用。

7、特许经营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维护公众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合同特许经营经营应包括的内容:

特许经营合约范本:

一、双方的名称和地址

甲方:(准确的名称和地址)

乙方:(准确的名称和地址)

二、合同主题

甲方授权乙方以其名义在指定地点进行特许经营销售业务。

三、特许经营

1、甲方授权乙方以其名义在指定地点进行特许经营,乙方必须依照甲方提供的特许经营标准和要求,并按照其负责的原则开展特许经营业务;

2、乙方有义务按时、足量地接受甲方提供的物品或服务,并保证在特许经营经营期内正常开展销售;

3、乙方有义务保障其特许经营物品或服务的质量,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4、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如实报告其特许经营业务的情况,包括其销售额、收入和相关信息,并向甲方支付由甲方提供的物品或服务所产生的收入;

5、乙方有义务在特许经营经营期内,按甲方要求不断改进其特许经营业务,保持其品牌形象和竞争力;

6、乙方有义务尊重甲方的品牌形象,并遵守甲方规定的品牌使用规则;

7、乙方有义务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利用甲方的品牌、商标、版权等相关权利;

8、乙方有义务在特许经营期内,不可以将甲方的物品或服务转售给第三方,也不得以甲方的商标、品牌等形式从事其他的商业活动;

9、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物品或服务进行合理的定价,并与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10、乙方有义务在特许经营期内,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11、乙方有义务保

合同特许经营经营应包括的条款:

特许经营冷静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特许经营人应当遵守特许方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特许方的政策。

2、特许经营人在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特许方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保证特许经营内容的正常开展。

3、特许经营人不得将特许经营权转让或转租给任何无关第三方,否则特许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4、特许经营人如有违反前述条款的行为,特许方有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5、特许经营人发生违约行为,特许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究特许经营人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6、特许经营人应就其在特许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约定的方式向特许方支付费用。

7、特许经营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维护公众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药品独家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示例

甲方(特许方) :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

:_____

乙方(被特许方) :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

:_____

根据我国《民法典》、《药品管理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推广甲方业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

一、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地域

1、甲方授权乙方推广甲方产品及相关业务,并允许其使用甲方名称及其相关的标志、市场营销模式、策略、操作程序、管理等。

2、甲方授权乙方在范围内有独家特许经营权,乙方可在该地区内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3、甲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范围内发展其他加盟店。

二、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㈠甲方的权利

1、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对违反特许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特许体系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㈡甲方的义务

1、经营手册。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一分秘密经营手册(包括机密价格表、行业解决方案、营销策略、模式、操作程序等)的副本,该手册只供乙方本人秘密使用,手册的内容不向雇员或其他人透露。

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会向乙方提供对该手册的改进或变动资料,其方式采取增补方式,或者业务通讯方式,或者年度大会方式,视情况而定。作出改动后,乙方将遵照执行。

2、产品的提供

a、甲方应根据乙方需要及时提供乙方所需合格产品。

b、甲方负责对乙方人员的业务指导及售后服务培训。

3、总部培训

甲方将为乙方安排一次开办前的培训,地点在____________!!该培训工作一旦此特许协议签署后立即着手进行,是强制性的安排,此活动必须在乙方正式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完成。乙方将负责到____________去的交通费和食宿费。

4、后续培训

甲方在其权利范围内有选择地向乙方或其雇员提供随时的附加的培训方案。培训费(包括指导和资料费)由甲方承担。培训期间的其他费用,包括膳宿费、工资和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

甲方还可以通过咨询的方式提供培训,方式可以多样。

5、甲方将负责乙方的业务监管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市场营销策略的制定、行业解决方案的提供、产品的提供、产品的维修、技术支撑、市场管理等工作。对 乙方具体的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甲方原则上不进行干预,以确保乙方的区域独家营销权。

6、甲方委托乙方举办大型市场促销活动及有关的宣传广告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㈠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

2、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

3、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营运手册的规定,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政策、渠道管理政策、客户管理政策,主动自觉地维护和规范产品及相关业务市场

2、义务维护特许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

3、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4、乙方每月须完成定额。

四、对乙方的培训和指导

1、在乙方开业前,甲方应进行一次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并指导乙方做好开店准备工作。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在业务指导中,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解决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五、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加盟金______元币,大写 :____________;特许权使用费______元币,大写 :____________!!

2、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预付货款______元币,大写 :____________!!用完后再续。

六、保密条款和限制竞争条款

㈠乙方应将营销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他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 保密状态。除了正常商业经营管理之需要,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给他人。乙方承诺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二年内,不将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识、经营方法等向其他个人、组织、公司等透露。

㈡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二年内,乙方不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无论这种活动是作为顾问、业主、雇员、股票持有者或其他方式进行的。

七、特许加盟店的转让

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加盟店转让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期限、延期、变更、终止

㈠期限 :本协议的期限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_年内有效,前提是乙方不间断的按照本协议的条款进行经营。

㈡延期 :如果乙方充分、完全地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履行其各项义务,则本协议可由乙方延长期限,在延长期批准之前,乙方应遵守如下各项条件 :

1、乙方向甲方提交申请延长期限的书面通告,此通知应在原协议届满前______天内提出;

2、乙方履行特许协议的现行形式(包括各项条款和补充条款);

3、乙方对甲方及其实体所负各项义务都已清偿,并经甲方认可。

4、乙方完全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包括所有必须承担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㈢变更 :任一方均可提前30天向对方书面要求变更本协议有关条款或增加其他条款,但需另一方在______天内书面同意,变更或补充条款方有效。否则,执行原协议条款内容。

㈣终止 :_____

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_____

a、乙方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b、乙方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序;

c、乙方财产的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2、协议终止

任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______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应在清理全部债权、债务及其其他有关事项后终止本协议。

九、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币______元的违约金。

2、同时,甲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_____

a、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

b、使用除甲方以外其他方的产品,自制仿造产品。

c、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在被特许范围外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d、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e、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十、争议解决方法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到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由 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二、其他

1、合同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合同期限届满前______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合同。

2、本协议原件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并在国家核发乙方营业证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_________乙方(公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扩展:特许经营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经营记录;

(十二)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依照《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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