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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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协议条款一般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甲方(原告)乙方(被告)
二、本协议内容:甲方同意暂缓起诉乙方。
三、暂缓时限: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商谈,甲方暂缓起诉乙方的期限为__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违约责任:如果乙方在暂缓起诉期限内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立即起诉乙方,乙方应承担双倍的赔偿责任;
五、其他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签订。
甲方:
乙方:
1、在写协议时,首先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要包括双方的身份、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解除条款等内容。
2、其次,应该明确华为软件开发的范围、任务、时间表及相关事宜,以便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充分的保障。
3、此外,还要说明华为软件开发的版权归属,以及对版权的保护。
4、最后,要约定双方的仲裁和解决纠纷的程序,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条款。
一、起诉离婚协议的有效写法
1. 开端:明确标明本协议是一项起诉离婚协议,并且确定双方当事人姓名。
2. 主要内容:列出双方在离婚时彼此之间涉及财产权益、抚养费用以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明确约定,并根据当事人意愿进行可行的细化。
3. 结尾:签字确认,将本协议约定内容载入有关离婚法律文件中,以便更好地强制执行。
二、起诉离婚协议的有效性
1. 合法性:起诉离婚协议应遵守《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协议的合法性。
2. 真实性:起诉离婚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各种内容不得存在欺骗性或误导性,确保协议的真实性。
3. 有效性:起诉离婚协议应经双方当事人有效签字,并且可以在有关法律文件中生效,确保协议的有效性。
中国民营企业超常规发展的典范——XX的一举一动都引人关注,而其神秘的全员持股更是XX下的一只令外界揣摩又充满好奇的蛋。20__年,两位离开XX的创业元老为了讨回自己的权益拿起法律武器状告XX,由此,XX股权露出冰山一角。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积极作用
XX的内部股制度对吸引人才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过去XX有种“1+1+1”的说法,即员工的收入中,工资、奖金、股票分红的收入比例是相当的。而其中股票是当员工进入公司一年以后,依据员工的职位、季度绩效、任职资格状况等因素来进行派发。
一般是用员工的年度奖金来购买。如果新员工的年度奖金还不够派发的股票额,公司会贷款给员工。而员工也是很乐意于这种贷款。因为,分红的比例历年以来都保持在70%的高位。
二、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XX基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关于知识资本化、价值分配的形式有所论述:“我们实行员工持股制度。一方面,普惠认同XX的模范员工,结成公司与员工的利益与命运共同体。另一方面,将不断地使最有责任心与才能的人进入公司的中坚层”、“XX可分配的价值,主要为组织权力和经济利益;其分配形式是:机会、职权、工资、奖金、安全退休金、医疗保障、股权、红利,以及其他人事待遇。”
XX员工拿到股权的程序大致是这样的:每个营业年度公司按照来公司工作的年限、级别等指标确定每个人可以购买的股权数,由员工拿着现金到一个叫资金事业部的地方去登记购买,一块钱买一股。公司要求员工在一份文件上签名,但文件只有一份,签完名后立即被公司收回。在员工眼里,在这张纸上签字是购买股权的一个必然程序,不签就没有股权。员工交完购股款后并不会拿到通常意义上的持股凭证,每位员工具体的股数都由公司备案存档,员工只允许从股权登记名册上抄下来自己的股权数。
XX也曾发过股权凭证,分别是在19__年和19__年。据说当时的为为了规范股权发放,给当时的员工发了一个叫“员工股金情况书”的东西,上面记载
着工号、姓名、拥有股金数目等内容,盖的公章是XX资金计划部和资金部。但此后,公司就再也没有发过任何持股凭证。
在19__年的《员工持股规定》中,XX的持股原则是“入股自愿、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19__年的原则变为“入股自愿、遵守管理”;关于股份回购价值计算,19__年的公式为回购价=购买价(1+_%_月),19__年的公式则变为:回购价=购买价(1+_%_月/12)。(注:19__年公式中_指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利润率,月指本年度退股时的实际持有月份;19__年公式中_指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当年数值,月指本年度退股时的实际持有月份。
刘__年1月离职时办理股份回购是按照20__年的基数1:1兑现,而随后在20__年3、4月份离职的员工则可以按照1:2.64的比例兑现。20__年2月,XX以65亿元的天价将电气卖给公司,爱XX看中的恰是电气的一班精英员工,双方达成协议的前提是要求保持电气的人马基本不动,而XX方面为了留住这班人马,承诺在4年内将电气的员工股按照1:4的比例逐年兑现。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
20__年3月,XX开始改变传统的一元钱买一股的做法,实行一种叫做“虚拟持股权”的计划,这个计划实质是增值权,也是期权的一种。在员工们看来,该计划比股权制度合理了很多:根据XX的评价体系,员工可以分别获得一定额度的期权,四年期限内,以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员工每年可兑现1/4,员工不用像以前一样再从腰包里掏钱,而是直接在行权时获取每年净资产的差价。以刘在20__年1月办理离职手续时逐年购买的354万股为例,刘购买时股价为1元/股,20__年,刘逐年可选择兑现1/4股票差价,以XX20__年每股净资产2.74元计算,则刘可以获得2.74_354_1/4=242.49万元。(早期以1元钱/股价格购买股权的老员工实际上离职时以净资产兑现,中高层管理层除非离职否则以10年为期逐年兑现。
但据说这个方案出来后,很多员工选择将股权按照净资产兑现后离开XX,由此,XX方面不得不面临来自资金方面的压力。既要完善股权,又要有效保持员工的积极性,在此背景下XX股权MBO方案开始酝酿。从8月中旬开始,传出
XX准备实行MBO的消息:XX有意将原来的全部股权和20__年推行的“虚拟持股权”边回购、边推行由1000名中高层管理人员联合持有公司的员工股权,资金方面由员工个人出资15%,其余的由XX出面担保、员工集体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解决。
但从目前情况看,BO还只是XX的天空中雷声后迟迟未下的一场雨。XX股权MBO的全面推行,或许要等到XX的股权官司结束后。
从XX的股权结构和变更趋势看,XX实际上走的是一条从员工持股到高管层持股的历程。
XX员工历年获得的高分红源于从成立之处就实现的员工持股计划。红利的多少完全取决于企业的效益,这就使得全体人都关心企业的发展,而不只是一味地关心个人的得失利益。XX在成立之初,公司规模不大,且处于高速增长的行业,企业的利润率高,分红的比例历年以来都保持在70%的高位,这种有付出就有回报的立竿见影效果,再加上任的个人魅力,极大促进了员工的积极性,创造了XX高速增长的奇迹。
随着企业的增长,规模的扩大,以及行业的大背景,使得这种以“现金支出”为基础的激励方式存在较大的风险性。进而在20__年3月,XX开始改变传统的一元钱买一股的做法,实行一种叫做“虚拟持股权”的计划,这个计划有点类似于期权。虚拟股票的发放不会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所有权结构,无需批示,只需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在员工们看来,该计划比股权制度合理了很多。但由于很多员工选择将股权按照净资产兑现后离开XX,因此,同样给XX带来了资金方面的压力。
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大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体制上看,XX从成立之初的民营企业,到目前业务拓展到世界市场的大公司,其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没有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进行过战略性的调整,仍沿袭公司创业之初的体制和理念,这就造成了公司股权结构混乱,权衡制约性差,运作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制度的有效性在混乱期和稳定期发挥的效用是最大的,XX创立初期建立的体制规范例如《XX基本法》,对其起步阶段的
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在企业的扩张过渡期制度规范的效力远远小于起步期,因此没有给XX的扩张带来大的影响,但当企业发展处于稳定期时,对于体制的依赖性就大大增强,这也就给XX提出了企业如何改制的问题。
其次,从人力资源看,一份来自企业的调查表明,有效的激励方式排在第一位的是承认工作成就,排在第二位的是参与感,高薪只排在了第五位。XX的高分红以及虚拟持股计划就是建立在一种高薪激励基础上的行为。这种激励在企业的创业初期和发展期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而且XX每年引进大批的应届毕业生,对于刚刚毕业的学生来说,拿到高工资就是一种能力的体现,那么在激发年轻人的工作热情方面非常有效。但每年高的淘汰率,造成了XX人员的不稳定性,另外以现金为奖励的激励方式也助长了拿钱就走的行为,对XX的进一步发展非常不利。
再次,由XX的两起股权纠纷案来看,XX员工持股计划的运作是非常不规范的。第一,从XX员工拿到股权的程序看,员工股权的购买不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员工买股时只签订一份文件,签完名后立即被公司收回,员工交完购股款后并不会拿到通常意义上的持股凭证,每位员工具体的股数都由公司备案存档,员工只允许从股权登记名册上抄下来自己的股权数,这种做法明显不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另一个问题员工要是不购买股权,“就会由部门领导逐个进行谈话,就会被认为是对公司不忠,就会丧失在公司的发展与提升的机会,也就别想再在XX呆下去了,由此,也不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第二,股份购进卖出没有统一合理的规定。关于股份回购价值计算,19__年的公式为回购价=购买价(1+_%_月),19__年的公式则变为:回购价=购买价(1+_%_月/12)。刘X_年1月离职时办理股份回购是按照20__年的基数1:1兑现,而随后在20__年3、4月份离职的员工则可以按照1:2.64的比例兑现。20__年2月,XX以65亿元的天价将电气卖给公司,为为了留住员工,承诺在4年内将电气的员工股按照1:4的比例逐年兑现。企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变动回购股价,但频繁变动的回购价格,给人一种无章可循的感觉,认为XX的政策制定不具有战略性,只是为了应付当时情况的一种短期行为。因此,股权纷争案的出现也是必然。
因此,XX的MBO历程仍然充满疑难和困惑,XX需要做的不仅仅是股权结构的调整,而是面临一场更为深远的变革。
好事
暂缓起诉制度体现了上述刑事政策,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有利于减少我国的再犯罪率,有利于抗制犯罪,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实践证明,对于罪行不太严重的初次犯罪,采用定罪判刑的方法效果并不理想。特别是青少年犯罪,如果青少年犯最终被投入监禁,将使他们长期脱离社会,不能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正常教育,与社会的距离愈来愈大,给回归社会后的适应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如果教育措施不得力,还极易在中产生“交叉感染”,本身的恶习尚未得到矫正,又学到其他的不良习性。相反,如果施之以教,对他们做暂缓起诉这一较轻的处理,必将对其产生巨大的感召力,促其悔过自新,让他们珍惜机会,在正常的环境中努力学习,进而为社会多做贡献。
(2)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经济合理地使用司法资源
任何一项制度的形成和运行都不可能是当权者凭空想象的结果,恰恰相反,它总是与一定的社会背景、人文境况相联系,而法律制度本身往往折射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所追求的法律价值及目标取向。现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诉讼经济。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并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这一目标。这就是说,法律程序应尽力缩小诉讼成本,而达到最大化收益。不起诉是检察官在起诉后对刑事案件进行“过滤”的结果,检察院根据刑事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的自由裁量权,使得一些构成刑事犯罪但罪行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法院审判而在起诉阶段就能终止诉讼,从而简化刑事诉讼程序。而刑事诉讼程序环节的减少缩短了诉讼时间,减轻了讼累,节省了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可以使检察院和法院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审判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
(3)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越来越注重保护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尽力避免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侵害。暂缓起诉正是适时地中止了刑事诉讼,既保护了被害人的权益,又给了检察一个客观评价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的时间要素,保证了起诉与不起诉的质量,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对被害人来讲,暂缓起诉中止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追究,而且很大程度上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最终不受刑罚的结果,似乎不符合被害人的利益,但正确的适用暂缓起诉并不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公诉在做出暂缓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对在校读书的及有工作单位的犯罪嫌疑人,还应当征求所在学校及单位的意见,以求达到公正、客观的社会效应。若在暂缓起诉考验期满,检察做出最终不起诉决定之后的合理期间内,如果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及单位对此结果基于新的理由提出异议,可以向检察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这就从制度上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犯罪嫌疑人来讲,暂缓起诉给了他们一个将功补过的机会,为他们免受刑事处罚提供了可能。改造罪犯,预防犯罪,是我国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国刑事法律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与归宿。犯罪分子能否得到很好改造,及早回归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看他们是坦白认罪,还是抗拒抵赖。因为认罪态度可以直接反映出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深浅、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思想改造的难易和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暂缓起诉的前提就是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认罪的犯罪分子具有了接受刑罚处罚及改造的思想准备,若得以从轻处罚,则更易认真改造。更重要的是,暂缓起诉纠正那种重视监禁刑而不重视非监禁刑的片面做法,丰富了教育改造罪犯手段和途径。对于一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不监禁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适用暂缓起诉,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这不仅可以消除犯罪分子本人及其家属的对立情绪,同时还可以使监押场所集中人力和财力,教育改造那些被关押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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