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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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您认真阅读本文件,一旦签字,即表明您对其中的内容予以认可。
2、本承诺书仅限本人使用广东省医保待遇,不可擅自转借、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3、本人承认:本人在接受广东省医保待遇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4、本人承诺:本人在享受广东省医保待遇后,应当及时将发生的变化情况如实申报,以便重新核定本人的补助金额。
5、本人承诺:本人会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本人在接受广东省医保待遇时的义务,本人不会滥用医保待遇,不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会给带来不良影响。
6、本人承诺:本人会在接受广东省医保待遇时,尊重公民权利,妥善保管好个人医保凭证,不得擅自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7、本人承诺:本人会认真履行本人接受广东省医保待遇时的义务,维护国家相关政策,维护国家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8、本人在此明确声明: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并愿意接受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惠州市医保个人承诺书的内容如下:
一、本人承诺:
1. 坚决遵守国家关于医疗保险政策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 按规定,使用医疗保险待遇,不变更报销比例,不损害国家利益。
3. 遵守医疗机构发放的医疗服务协议,不系统性滥用,不涉及违约行为。
4. 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评估,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病情资料,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的精准报销。
5. 本人承诺,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一切后果,并自愿承担经济责任。
二、本人签字:
(签字)
三、日期:
(日期)
一、医保承诺书的要素:
1、 承诺人: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2、 承诺内容:承诺遵守《中华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医保结算规则办理相关结算手续;承诺支付医疗费用,不报销违反规定的费用;承诺对办理结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实行真实、准确的报销;承诺不以任何形式逃避或延缓支付医疗费用;承诺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拒付或拖欠医疗费用;承诺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结算不当,应及时补缴。
3、 责任限制: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原因而造成的结算不当,由承诺人承担责任。
4、 签字日期:承诺书签字日期,用于核实承诺人的身份。
二、医保承诺书的有效性:
1、 医保承诺书应经承诺人本人签字确认,签字日期应为当天,用于核实承诺人身份。
2、 严格按照医保结算规则办理相关结算手续,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或延缓支付医疗费用,承诺支付医疗费用,不报销违反规定的费用;
3、 医保承诺书应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遵守承诺书的内容;
4、 医保承诺书一经签字,即有效,承诺人应当按承诺书的内容履行义务。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困难,根椐《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甘政令〔____〕6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临时救助条件与对象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临时救助实行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适度、公平、公开的原则。困难群众应当自力更生,自主创业,积极改善生活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且居住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家庭人员患重大疾病,难以筹集医疗费的;
2、家庭遭遇突发性灾难,损失严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3、子女就学,难以支付国家规定范围内学杂费用的;
4、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暂时困难,不能正常生活的。
第三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区)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第三章临时救助的标准
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遭遇其他突发性困难,需要临时资金救助的,应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五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评议公示后,签署意见上报乡镇。
乡镇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县(区)民政局。
县(区)民政局在接到救助申请后及时办理审核审批,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情况紧急的可先救助后公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或县(区)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区)财政年终根据救助款审批发放情况,对相关乡镇安排专项补助。对因突发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人员,可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第六条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市应对特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临时救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对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由县(区)门直接受理。
第八条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县(区)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第九条临时救助资金由县(区)门发放,也可委托乡镇发放。
第五章救助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条资金的来源:(一)省级下拨临时救助补助资金。(二)县(区)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按照当地城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三)各级财政临时投入和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不予实施临时救助的内容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工伤、交通肇事、打架斗殴(有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酗酒、及等原因导致家庭困难的;
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
3、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在读的中、小学生,因择校或在私立、民办等高价学费学校学习的学生;
4、在申请临时救助中弄虚作假、无理取闹、谩骂和威胁工作人员的;
5、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门应当追回救助款物,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
县(区)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县(区)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区)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乡镇做好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实行救助公示制,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领取临时救助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临时救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各级临时救助管理机构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流程如下:
1、在认证激活的过程中,填写参保人相关信息,接着上传材料。
2、这时需要需要上传个人承诺书,点击上传个人承诺书字样,就会弹出已经生成好的承诺书模板,只需要参保人签字就可以了。
3、参保人点击开始签名,然后在方框□里写好自己的签名,点击开始激活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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