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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物业霸王条款怎么写的(商铺物业霸王条款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3-12-24 02: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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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引言:由于物业霸王条款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本人提出此起诉。

起诉物业霸王条款怎么写的(商铺物业霸王条款怎么写)

一、引言:

1. 由于物业霸王条款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本人提出此起诉。

2. 本起诉的目的是要求法院判定物业霸王条款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并对物业公司和其所属物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损害赔偿。

二、事实细节:

1.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物业公司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制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

2. 物业公司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强行植入了“物业霸王条款”,明确规定了房屋租赁者不得拖欠物业费用。如果拖欠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将采取“强制扣押房屋”的行动,而这样的“强制扣押”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三、主张:

1. 本人要求法院判定物业霸王条款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应当作废;

2. 要求法院对物业公司和其所属物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向本人损害赔偿。

四、证据:

1. 《物业管理条例》;

2. 物业服务合同;

3. 相关人员的证言。

合同物业霸王必要条款:

一、定义

1、商铺物业霸王条款:指商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最终确定。

2、商铺物业:指在商铺内提供服务的物业企业。

二、收费标准

1、商铺物业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商铺面积≤50平方米,服务费为每月50元币;

(2)商铺面积在50-100平方米之间,服务费为每月100元币;

(3)商铺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服务费按照每平方米每月2元币的标准计算。

三、收费时间

1、商铺物业收取服务费的时间是每月25日前,超过25日将按照每日滞纳金0.1%计算。

四、扣款方式

1、商铺物业收取服务费的方式为:现金收费或者银行转账。

五、其他事项

1、商铺物业服务费收取方式如有变动,以商铺物业公司发布的新收费标准为准。

2、商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最终解释权归属商铺物业公司所有。

合同物业霸王应包括下列内容:

起诉物业霸王条款的写法应该如下:

1.定义:在此,“物业霸王条款”是指任何物业管理方面的控制性条款,这些条款可能存在于出租合同、租户手册或其他文件中。

2.原告起诉:原告起诉物业管理机构实施的所有物业霸王条款,称这些条款违反了《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第1款、《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8条等法律规定。

3.损害:因物业霸王条款的使用,原告遭受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损失、时间损失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害。

4.要求:原告要求法院裁定:(1)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物业霸王条款;(2)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因使用物业霸王条款所遭受的损失;(3)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和诉讼费。

商业格式合同造就霸王条款范本示例

“本人已详细阅读了上述条款,并完全接受条款内容。”在现实生活中,银行、保险、网上购物等商业格式合同比比皆是,事实上,消费者在办理各类业务时,往往来不及阅读或者无法完全理解条款内容,只能被动接受。遇到纠纷时,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已经“签字同意”为由,推卸责任……

签订合同就是让人“摆布”

“说是订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但合同是按照中介方的意愿订的,租房户只能就范,完全是一方支配另一方,人家说什么你就得听什么。”一提起租房,省会张先生就来气。中介带着看房后,张先生表示出了租房意向。当张先生和中介公司签合同时,中介方拿了出一套事先拟好条文并已印刷好的合同书。

按照合同规定,张先生每月租金1500元。第一次交3000元,其中1500元是押金,1500元是一个月的预付款。每月1至3日来交款,晚交一天要罚1%的滞纳金,如果超过1个月不来交款,将收回租住的房屋,押金不退。退房须提前一个月来登记,在没找到下一个租房住户前,房屋仍是张先生的,房租仍由张先生交纳。落款印着“本人已详细阅读了上述条款,并完全接受条款内容。”张先生提出了对合同的质疑,要求更改部分合同内容,中介公司表示,这份合同是公司统一发放的,如果张先生想要租房,就必须按照合同签字。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签字并入住__,过了一个月,张先生找到了新的住址,找到中介要求退房。中介表示:按照合同规定,我们在你提出申请后20天才能找到新住户,因此押金只退500元。另外,总公司是月底结账,上个月底结账期已过,要到本月底才能去公司结账,因此该退的500元要到下个月初才能退还。另外,张先生必须把手里的合同交回来,否则不予结账……

生活处处皆“格式”

去银行开设账户,银行会拿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去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交易手续,营业部会拿出“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书”;在网上求职、购物、交易等,一份协议先展示出来,你不“同意”就不能往下进行……像张先生这样被动地接受格式合同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其中不少还是消费者无法“逃避”的。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此类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现实生活中普通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占了很多。”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如车票、船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停车场与剧院的收据、百货商场的售货小票、加油站的加油收据等都是格式合同。”

“由于在格式合同拟订中,使用人占有决定的经济、政策、行政、市场规模、身份等优势,使用人就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相对方,这一不平等现象催生了大量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完善《消法》明确专门机构的格式合同资格

“在实践中,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如,旅馆的登记卡上印有‘丢失贵重物品本店盖不负责’;邮局的发报须知上有‘由于邮局原因造成电报稽延错误以至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只能到合同的制定方所在地寻求法律救济;赋予自己任意解释合同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在网络格式合同中,面临的问题更多,还包括合同提供方系统的设置不完备等。”河北马*战律师事务所律师孟-辉分析说。

“目前,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商法》、《保险法》、《民法典》,其中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规定最为明确,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孟-辉表示,“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保证格式合同的有效施行,要从法律完善上解决问题,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制定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章节,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完善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加大对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惩处力度。同时,应当明确专门机构的格式合同资格。”

扩展:阅文霸王合同结局?

作者赢了!起点大神作者,自金作者,几乎都留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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