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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赠与财产有效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赠与双方的基本信息:赠与人姓名、出生日期及;受赠人姓名、出生日期及;
二、 赠与的具体内容:物品的类别、状况、数量等;
三、 赠与的理由:赠与人对受赠人的爱或慰问等;
四、 赠与的期限:赠与内容是否永久有效,如果不是,则要规定赠与期限;
五、 其他条款: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最后,双方应当签字或盖章确认合同,并且该合同应当在法院登记,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财产赠与所涉及的文书应该包括:
一、赠与合同: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的书面合同,记载了赠与人的赠与意图以及被赠与人的受赠意愿,并明确了赠与物的属性、数量以及赠与时间等。
二、财产证明:由赠与人出具,证明赠与物属于赠与人所有的书面材料,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
三、接受证明:由受赠人出具,证明受赠人已经接受赠与物的书面材料,如受赠人的签字确认等。
四、财产移转证明:由赠与人出具,证明赠与物已经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手中的书面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车辆登记证等。
五、法律文书:在财产赠与过程中,赠与人和受赠人可能需要出具的其他文书,如委托文书、财产清单、鉴定书等。
一、前言
1.本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即新郎和新娘)自愿订立。
二、赠与物
1.新郎向新娘赠与以下财产:(1)(2);
三、接受赠与
1.新娘接受上述的财产赠与,并承诺永久保管。
四、权利义务
1.新郎保证上述财产均为其合法所有,不存在隐瞒,虚假或违反法律规定;
五、其他
1.本协议如有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方能生效;
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视之为有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4.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财产赠与合同
赠与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
受赠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
赡养人(丙方):(与乙方系关系)
身份证号码:
住所:
:
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如下财产赠与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所有的财产全部无偿赠与乙方。包括:位于 的 一处,位于 的 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面附着物和定着屋(房屋 平方米),以及。
二、上述赠与财产交接时间为 年 月 日,甲方应将所有财产交付乙方。赠与财产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财产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财产全部产权,并保证在财产交接之后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手续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手续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在甲方将所有的全部财产赠与乙方后,丙方自愿承担对甲方的赡养义务。应尽心照顾甲方日常生活,并在甲方过世后,负责甲方的丧葬事宜。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丙方如不履行对甲方的赡养义务,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向 法院起诉。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八、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若上述争议解决方法均无法达成共识,则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只能选择一种)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法院起诉。
4.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5.法律适用
本合同受中华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九、本合同壹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 份,自各方同意并签字后生效,各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赠与人):
乙方(受赠人):
丙方(赡养人):
合同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法律规定,婚前赠与财产,如果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所有人有独立处理个人财产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如果赠与合同中未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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