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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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乙方:公房家庭
三、本协议的重要条款
1. 甲方同意拆迁,并将拆迁地址告知乙方。
2. 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合理的补偿。
3. 甲方承诺办理拆迁手续,如签订拆迁协议、各类备案、验收等。
4. 乙方承诺按时给予甲方补偿款,具体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5. 如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的生效和失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且有效至双方拆迁工作结束之日止。
五、本协议的订立
本协议由双方协商订立,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签署: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一、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乙方:公房家庭
三、本协议的重要条款
1. 甲方同意拆迁,并将拆迁地址告知乙方。
2. 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合理的补偿。
3. 甲方承诺办理拆迁手续,如签订拆迁协议、各类备案、验收等。
4. 乙方承诺按时给予甲方补偿款,具体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5. 如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的生效和失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且有效至双方拆迁工作结束之日止。
五、本协议的订立
本协议由双方协商订立,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签署: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一、定义
1、拆迁:指本协议甲乙双方约定的公房家庭因调整安置而进行的财产物质调动和合法权益保障活动。
2、公房家庭:指与本协议有关的一方,其中一方为公房承租人,另一方为家庭成员。
3、调整安置:指本协议甲乙双方约定的公房家庭拆迁安置的安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就地安置、搬迁安置、集中安置、分散安置等。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依法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时依法向乙方支付安置补偿款。
2、乙方应当通过法律程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甲方要求对公房进行拆迁安置。
三、安置补偿款
1、安置补偿款的金额将根据本协议甲乙双方约定的公房家庭拆迁安置的安置方式进行计算,甲方应当按照计算结果向乙方支付安置补偿款。
2、安置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但最终应当在拆迁安置完成之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安置补偿款,则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安置补偿款的1.5倍。
男方:_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满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协议双方已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市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对离婚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下:
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弄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层_________________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_________________方的共有份额归_________________方所有。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男方:_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经营户,而非家庭成员个人,也就是家庭成员个人并没有承包经营权;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也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是作为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家庭承包户,即家庭成员个人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
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对于农民来说,是很重要的一项权利。该项权利在2003年生效的《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共和国物权法》再次对该项权利进行重申。如果认真审阅,就能够发现,承包方是家庭,而非某一个家庭成员,也就是说不是每一名成员就相对应某块田地。《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共和国物权法》对家庭成员的土地分配,均未作出明文规定,所解决的纠纷是以一方为承包经营户为主体的矛盾。在上述两部法律中,没有对承包经营户以外的主体,如家庭成员之间土地分配作出规定。也可以这样理解,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对土地划分进行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此外,还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法院审理中,如果遇到承包的土地划分,应当尽量采取调解方法,调解成功后,可由当事人凭据调解协议办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确实无法调解,不宜由法院来决定土地田块的归属。从事实和情理上分析,当初发包土地时,发包方是按照每一户的人数分配土地的,而不是按照每一个成员对应某块田地去分配。分配过程中,综合考虑多方情况,如地块的肥沃与贫瘠,距离村庄的远与近,是水田还是旱田,交通和水利等多种因素。法官不是农业方面专家,无法确认上述情况,自己心中无底,又无法律依据,如何能够作出正确而又让人信服的判决结果呢!法院确实不能拒绝裁判,但这不是审判权需要或能够解决的法律问题。
《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由此知之,个人(当含家庭成员之间)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亦即本文所述的土地使用权之一的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当由处理,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用审判权替代行政权,因此可以说,在离婚的民事判决中,对土地划分的判项,实际已经违背法律规定。
从承包合同作为合同角度来说,合同原理具有相对性,有权力对合同变更的应当是合同双方。合同一方即发包方是集体土地所有者,合同承包方分立,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重新签订,法院不能在没有发包方介入的情况下,擅自解除承包合同,重新代发包方再订立两份合同,重新确定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从法律规定演绎,从法理上分析,由法院划分土地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的。正确做法应当是对其他请求依法判决,另行告知当事人对土地划分双方协商。协商不成,需请求发包方调整,对发包方处理不服,再由处理。
因此,对家庭成员之间要求分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也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告知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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