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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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合同补充条款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双方权利义务
1. 双方应当遵守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应努力保障培训过程的顺利开展,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供应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费用及质量要求,按期提供培训服务。
3. 需求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培训费用、补充培训费用和培训材料费用等。
二、培训机构的权利义务
1. 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有关技术、方法及知识等传授给学员,保证教学质量。
2.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向双方收取培训费用。
3. 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期间及培训结束后与双方保持联系,跟踪学员的训练情况及训练成果,并对学员有责任心的督促、指导和帮助。
三、纠纷解决
1. 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2. 双方均有权享受当地关于合同纠纷的法律保护。
一、定义
1. 培训项目:指甲方作为培训机构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的培训项目;
2. 培训服务:指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的培训服务;
3. 培训费用:指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培训费用;
4. 培训成果:指甲方在培训服务过程中,乙方取得的培训成果;
二、培训服务内容
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培训项目的培训服务;
2. 甲方接受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并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培训服务;
3. 乙方支付培训费用后,甲方应尽快开展培训服务,保证培训服务的质量;
三、培训成果
1. 培训成果的使用权和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只享有使用权;
2.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或者传播培训成果;
四、质量保证
1.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培训服务质量,并按照乙方要求完成培训服务;
2. 乙方对培训服务有任何异议,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采取措施改善培训服务质量;
五、其他
1. 本补充条款与原培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如存在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增补;
3. 本补充条款的任何一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一、定义
1. 培训项目:指甲方作为培训机构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的培训项目;
2. 培训服务:指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的培训服务;
3. 培训费用:指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培训费用;
4. 培训成果:指甲方在培训服务过程中,乙方取得的培训成果;
二、培训服务内容
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培训项目的培训服务;
2. 甲方接受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并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培训服务;
3. 乙方支付培训费用后,甲方应尽快开展培训服务,保证培训服务的质量;
三、培训成果
1. 培训成果的使用权和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只享有使用权;
2.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或者传播培训成果;
四、质量保证
1.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培训服务质量,并按照乙方要求完成培训服务;
2. 乙方对培训服务有任何异议,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采取措施改善培训服务质量;
五、其他
1. 本补充条款与原培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如存在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增补;
3. 本补充条款的任何一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甲方(教学方):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名称(与办学许可证一致):__________________
办学地址(与办学许可证一致):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 :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注册:__________________
办学许可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办学许可证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证(营业执照)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学习方):__________________
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就读学校:__________________ 就读年级: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监护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与学生关系: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中华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规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培训对象(学生)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第二条 培训服务
课程名称:________ 班级编号:________
课程顾问(经办人):________ 总课时数(节):________
每次培训课时(节): ________上课时间:________
开课日期: ________________预计结课日期:________________
一对一面授 ?小班额面授课(班级限额 人) ?大班额面授课 ?网络教育
授课教师:?指定教师姓名: ?不指定 是否有教师资格证 ?有 ?没有
培训地点:
第三条 培训收费
(一)培训费用合计:________ 元。
课时费:________ 元或者________元/节。
培训资料费:________ 元,包括:________________
其他费用: ________元,包括: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款共计________元。
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 ________付款共计________元。
(三)付费方式
现金 ? ?转账 ?第三方支付 ?其他:
学杂费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四)甲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费用。甲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开设并使用学杂费专用账户,足额留存学习保障金,保障其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学活动。甲方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向乙方开具合法票据。
第四条 合同的生效
从乙方支付培训费用开始,本合同生效。
(一)合同一方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合同双方应提前 日协商一致。
(二)甲方或乙方更改或其他信息时应及时告知另一方。
(一)甲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依法管理。
(二)甲方应为监护人提供学生接受培训的表现、成绩等信息。
(三)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课程转让于第三方。
(四)甲方应在其办学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教育培训资质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提供与其资质和承诺相符的教育培训项目。
(五)甲方应当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保障学生安全。
(六)学生上课结束后,应由其监护人接走,甲方应保证其安全,不得允许其私自离开(经乙方书面授权声明的除外)。
(一)甲方不得泄露、散布乙方的个人隐私和信息,不得擅自将乙方的姓名、肖像、影像用于商业宣传。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二)乙方应当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对教学培训活动进行拍照、录像、录音。对于甲方拥有知识产权的教学材料或课件,乙方不得擅自复制、散发、销售,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扩散和传播。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一)甲方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培训合同,或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时,应退还剩余培训费用。
(二)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时,?甲方应退还剩余费用。
(三)甲方应在合同解除后 工作日内退还应退费用,应退金额参照《________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________职〔________〕________号)执行。
(四)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之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向 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及其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中未约定的事宜,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共 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学习者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安徽省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校外培训机构划定了“禁区”。一起来看要点↓↓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坚持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生态。
2工作目标
2019年6月底前,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全面完成,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环境明显优化,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良好生态初步形成。到2020年,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系统化、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机制基本形成。
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
3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订《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设置标准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供餐单位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4确保证照齐全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5严格审批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规范培训行为
6细化培训安排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7确保诚信办学
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保障教学基本条件与师生安全,健全完善工作章程和相应管理制度,规范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广告发布、收费退费等行为,依法依规做好申请、备案、年检年报、信息公开等工作,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切实做到规范诚信办学。
8规范教师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授课教师的规范化管理,建立规范的教师聘任、任课、考核、解聘等制度和包括基本情况、业务考核、任职资格等在内的教师个人档案,同时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教育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行为规范纳入日常监管和年检内容。
9规范收费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及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依法依规整治
10推进分类整改
❖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违规问题,各地要分类建立台账和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强化整改措施,加快整改进度,逐一对账销号。对限期内未能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整顿,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对具备条件的,由教育部门指导其;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限期整改,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对具备条件的,由教育部门指导其;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限期内拒不整改的,由教育、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对符合设置标准并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实行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停业整顿,由教育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恢复营业。
11切实规范培训行为
对“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限期整改,由教育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恢复营业。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科知识培训中聘用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或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培训活动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校外培训机构停止其承担的学科知识培训教学任务。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一次性收费超过3个月、收费项目及标准未公示等违规收费行为,或存在虚假广告及招生宣传不规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强化监督管理
12完善日常监管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要充分利用现有执法力量,组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教育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和旅游、经济和信息化、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13落实年检年报制度
对有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实施办法、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通过年度检查、督促指导、严肃查处等方式,发挥各部门监管优势,共同促进其积极整改。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4公布黑白名单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予以更新。各地可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六、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
15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
16严格规范教师校外兼职管理
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各地要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建立新时代师德规范,健全教师诚信体系,完善师德考核办法,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或从事有偿家教,对违规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或从事有偿家教的,要追究责任,处理情况在学校门户网站上公告。对有“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17严明招生入学纪律
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18做好课后服务工作
省教育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政策。各地要细化落实措施,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并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可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保障学校对学生的补缺补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和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按有关规定由省教育和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报省审定后执行。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精心设计和安排,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各校辅导和课后服务方案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检查。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七、强化组织保障
19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省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法律资源与执法力量的作用,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大力推进,将依法行政贯穿事前审批、事中发现和事后处理的监管全过程。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规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多方联动,发展社区功能,加强少年宫、实践基地等场馆建设,多渠道满足中小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力。
20强化问责考核
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地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有关领导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县(市、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
21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改革精神、政策要义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对表现突出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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