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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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条款的完善:
①尽可能详细地列出服务条款内容,要有明确的规定;
②针对不同类型的服务,应分别拟定不同的条款;
③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正、补充、完善服务条款;
④自动续签的服务条款,要明确续签的时间、方式、条件;
⑤服务条款中要有明确的责任范围、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⑥服务条款应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要求。
2、服务条款修改意见:
①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改服务条款,使之与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变化保持一致;
②把客户的实际需求考虑进来,拟定相应的服务条款,使之更有利于客户;
③通过反复推敲,把服务条款改得更加明了、精简、实用;
④尽可能避免各类条款的重复和二义性;
⑤及时发现服务条款中的漏洞,并进行修改。
1. 根据问题的核心,分析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2. 结合实际情况,从基础上加强组织机构,提升运行效率。
3. 利用科学手段,制定一套有效的绩效评估体系,以保证管理措施及时有效。
4. 分析市场变化,采取灵活的调整措施,使组织能够更好地适应外部环境。
5. 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技术手段,满足不同的需求。
6. 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组织的经济效益。
7. 加强管理,完善组织内部的监督机制,确保组织的健康发展。
一、增资扩股协议意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股权调整的相关事宜,如增资方式、发行股份的类型、发行价格、股票发行数量等;
(2)股权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及原因;
(3)发行新股的报备情况及批准情况;
(4)新股注册情况及发行日期;
(5)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的意见;
(6)新股配售的相关事宜,如发行费用、新股配售的对象、配售方式及数量等;
(7)新股上市的相关情况;
(8)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前后的比较;
(9)风险提示等。
二、增资扩股协议意见书应具备以下要素:
(1)合法性:应符合《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真实性:应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股权调整的真实、客观、准确的信息,并应包括公司股权调整的详尽情况;
(3)完整性:应完整地披露与增资扩股有关的所有信息;
(4)公正性:应保证投资者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利;
(5)可执行性:应保证公司股权调整的可执行性,不得违国的有关规定。
由规划行政 核发选址意见书,按 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政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核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的土地进行规划,出具拟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
项目选址意见书(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疆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四条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后,向有关部门同级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需报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州(市)地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州(市)、地(行署)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所称重点监管区域,是指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为保护生态资源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选址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和建设规模,需要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生产项目还应说明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量,“三废”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工艺流程和设备配备情况,采取的运输方式和运输量,安全、防护及其他防护要求等;
(三)建设项目选址拟选方案;
(四)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备案文件;
(五)由自治区或州市(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选址拟选方案和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与城乡规划布局以及土地使用性质的合法性协调性依据;
(二)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对一定范围内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直接影响;
(三)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和用地条件现状的衔接;
(四)与配套生活设
一是加强了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用途管制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项目的选址定点、用地规模等进行,能有效地引导建设项目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防止建设用地盲目扩张,保护耕地,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是加强了服务的功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保证项目合理用地需求的有效措施,通过预审,参与项目的前期,及时掌握和了解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对合理的用地需求,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给予安排;对项目用地安排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途径,就能保证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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