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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司机计件条款怎么写(员工劳动合同怎么写才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10-22 03: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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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定义:工厂司机:指工厂招聘的司机,主要负责给工厂运送原料和产品,并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工厂司机计件条款怎么写(员工劳动合同怎么写才有效)

一、定义:

1. 工厂司机:指工厂招聘的司机,主要负责给工厂运送原料和产品,并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二、计件条款:

1. 按件计价:每次运输按实际运输的件数计件,每件0.5元,不足一件的按一件计算。

2. 运输时间:每次运输的起点和终点必须在每天规定的早7点到晚6点之间,运输完成后应尽快将货物送达所指定的地点。

3. 运输距离:每次运输的起点和终点距离不得超过50公里,如超出此限度,司机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由工厂做出决定。

4. 用车费用:司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租用车辆运输,但司机需承担用车费用。

5. 运输状态:司机应对运输货物实行全程监督,保证货物安全,如因司机原因造成货物损失,司机应负责赔偿。

劳动协议工人工厂计件应包括的条款:

1. 员工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家庭住址、;

2.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3. 合同有效期限;

4. 劳务派遣地点及具体工作内容;

5. 劳务报酬标准;

6. 劳动保护条款;

7. 社会保险待遇;

8. 违约责任;

9. 争议处理方式;

10. 其他约定的内容。

劳动协议工人工厂计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厂向工人提供的工作内容和福利待遇应当明确说明,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薪酬水平、社会保障等。

2、工厂应当为工人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条件,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工人的尊严和人格。

3、工厂不得强行加班或以任式违反劳动法规。

4、如果工人因故离职,工厂应按照劳动法规执行与工人有关的离职事宜,如赔偿金、退休金等。

5、工厂应给予工人适当的培训,以保证工人的职业技能提升。

6、工厂和工人必须签订正式的协议书,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以确保协议内容的真实有效。

工厂工人工伤赔偿协议范本示例

甲方(单位): ,

乙方(雇员):

乙方于20xx年 12月15日在工作期间不慎发生伤害事故,牙齿受伤。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治疗,并妥善处理与解决乙方受伤事宜。20xx年12月18日,经乙方主动提出,要求甲方给予一次性赔偿伤害费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此日签订的赔偿协议。

2、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一次性办结和赔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由甲方给予乙方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币 1100 元(大写: 壹仟壹佰元整 ),由甲方在协议双方签字时一次性付完。

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伤害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与中间人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7、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均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所有约定项目与内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手印) 签字:

日期: 乙方(手印)签字

扩展:工地停工人工补偿标准?

没有赔偿,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建议查阅所在地区的工资支付条例,或者咨询12333。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单位停产造成劳动者待工应承担工资续付义务

原告王云天系某煤矿公司员工,王云天于2009年开始在该煤矿工作,工资按月发放,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以现金形式发放。2012年7月30日,某煤矿公司因经营成本较高效益不好而停产,2013年8月19日,该地发出通知,对某煤矿公司实施直接性关闭。

停产期间王云天未向单位提供劳动,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王云天也未重新就业。2014年7月14日,王云天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按当年该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停产期间工资36480元,劳动仲裁委以其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王云天遂诉至法院,诉如前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某煤矿公司2012年7月停产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产期间王云天虽未再向该单位提供劳动,但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王云天也未重新就业,2013年8月19日,某煤矿公司被责令关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劳动关系终止。故某煤矿公司应支付王云天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19日期间的工资。

因支付最低工资是以劳动者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为前提条件的,在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以本地城市居民最低保障线标准计付工资较为合理,故判决某煤矿公司支付王云天停产期间工资4247.4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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