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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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父母的房子协议书应包含双方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等信息;
2、协议明确买卖双方购买房屋的权利和义务,如买方承诺以何种方式购买房屋、卖方承诺是否出售当前全部权益;
3、协议中要有对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时间,签字日期等内容的详细说明;
4、协议中应包括双方之间的违约责任,以及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处理方式;
5、协议应由双方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然后上传至公证处。
女儿买父母房子的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明确:买卖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二、房屋鉴定:买卖双方经过公证机构签字确认的房屋价值、面积、地址等;
三、买卖价款: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购买价款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四、交割:买卖双方签订的交割日期以及交割手续、交割内容等;
五、其他:买卖双方签订的其他条款,如责任承担、保密要求等。
1. 确认买卖双方的身份:买受人为女儿,出卖人为父母。
2. 详细注明房产地址、房屋面积、所有权人及其权利: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原所有人及其权利。
3. 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买受人应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出卖人应将房屋转让给买受人,并将以上房屋保证、无欠款、无异议情况;
4. 描述购房过程:购房流程详细描述,包括签署合同、支付定金、缴纳购房税费、办理过户等步骤。
5. 确定双方的约束条件:如果一方未能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追究责任;
6. 确定交易时间:明确购房交易完成时间;
7. 双方洽谈结果:有效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确认,才可视为有效。
李男和王女于2017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17年2月1日,李男以做生意为由向妻子王女借款10万元,王女要李男写下借条,李男急于用钱,写下一张10万元的借条。1月1日,两人因感情出问题,协议离婚,但王女要求李男归还婚内借款10万元,因为该笔钱系王女个人存款出借给李男的。
【分歧】
关于10万元借款是否要归还,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男和王女的夫妻关系仍在持续,夫妻财产应当共同支配使用,婚内不存在借款,李男无需归还借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解释三》第16条,夫妻一方借款给另一方从事经营,应视为双方按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李男仅需归还5万元,另外5万元是自己应得,无需归还。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财产是王女个人财产,以个人财产出借,虽为夫妻关系,本质上仍是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李男应当归还10万元。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涉案款项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本案为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王女的10万元系婚前所得,至始为王女的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转化为共同财产。民间借贷属于《民法典》第十二章规定的借款合同。《民法典》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民法典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我国现行其他法律也未禁止夫妻之间在婚内相互借款的行为。故夫妻婚内借款可以成立。只要双方达成真实的借贷合意,并支付了借款,借款合同即生效。本案中,王女出借的为个人财产,借款真实有效,借款人应偿还借款。
本案不适用《民法典解释三》第16条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条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出借的必须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种情形下,因为借款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他无约定的情形下,应当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离婚时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的50%。本案中的借款不是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所以借款人李男应偿还的是全额借款,而不是一半。
综上,李男应当偿还王女全部借款。
20万元车位到底该不该买,主要是看事主本人意愿和经济收入状况。
假如是在大中城市,经济条件允许,买了车位能停车无忧,方便,因为现在购车家庭越来越多,在一些小区车位难寻,停外面又不放心,一不小心遭罚款,有自己车位省心。而尚未购车,经济条件差不购也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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