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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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退回协议书有效。必须遵循《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双方当事人为保证有效的设立本协议。
第一条 各方认可
双方当事人就土地使用权退回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退回土地使用权
甲方同意将土地使用权退回乙方,并将其登记在乙方名下,即乙方具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免责声明
甲方承诺不会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对乙方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产生任何影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文本以中文为准;
4.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应该包含以下要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二、协议订立的时间、地点及订立的土地使用权的起止时间。
三、双方当事人订立此协议的目的、性质、内容及约定事项。
四、双方当事人在此协议中约定的使用、管理、保护及收益分配等事项。
五、双方当事人在此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等情况。
六、双方当事人在此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其他约定事项。
七、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日期及其他需要的签字确认。
最后,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当事人的公章,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使用权退回协议书有效,其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甲方(土地使用权人)和乙方(土地所有权人)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的退回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同意将土地使用权退还给乙方;
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土地使用权退还,并保证将土地使用权交付给合法使用者;
3. 双方确认,本协议在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双方均有义务遵守本协议所有条款。
二、本协议一经签定,双方均须履行义务,如有违反,双方均有责任承担违约责任。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四、本协议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
特此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土地使用权人(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土地使用权继承人: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的继承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协议书,现将有关事宜分列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名下的土地所有权转由乙方继承。继承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者: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用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壹佰叁拾肆点;其中:_________________建筑占地:_________________壹佰叁拾肆点用途:_________________住宅。四至界线:_________________东至:_________________本户门前阳台,灶房山峰外脚抵本户空场;南至:_________________本户正房,灶房峰外脚抵与奚国的界石内皮为界;西至:_________________本户正房峰后脚外皮抵本户园地;北至:_________________本户正房,山峰后脚外皮抵陈祖琼承包地。此协议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协议自签字当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公证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一、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情形
1.《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四种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根据该条规定,除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对第五十八条不执行,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也存在通过责令交还、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二、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土资源部制定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有关收回国有土地的两种情形
1.、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需要收回国有土地的情形
该办法其中第八条对属于、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并规定经审核属实的,依照该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第十二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2.非、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收回国有土地的规定
该办法第十四条……(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四、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认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1997]国土[法]字第153号)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按照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法律性质作了细致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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