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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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欠条是终身有效的,具有普通法下欠条应有的法律约束力。
2、甲方:XXXX ;身份证号:XXXX
3、乙方:XXXX ;身份证号:XXXX
4、甲方向乙方借款币(大写)XXXX元,小写XXXX元,整。
5、甲方承诺向乙方一次性偿还上述款项,并同意按照乙方要求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计息,年利率为XX%,计算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6、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偿还上述款项。如甲方未能按期偿还,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7、本欠条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欠条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上述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
物业从业资格证书取消条款:
一、本证书有效期终止的情形:
(1)证书持有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重失信;
(2)证书持有人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者长期外出,无法履行职责;
(3)证书持有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
二、本证书取消后,证书持有人将不再有资格从事物业从业工作,并且要求证书持有人在收到本函令后十五天内退还本证书。
一般终身有效的欠条应包含以下内容:
(1)债务人的姓名、地址、;
(2)借款人的姓名、地址、;
(3)借款金额及币种;
(4)借款日期及到期日期;
(5)借款用途及具体使用情况;
(6)还款方式、还款日期及最迟还款日;
(7)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方式;
(8)双方签字或盖章,以及签署协议的日期。
终身保险条款
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投保人不愿 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起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 人失踪,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部门或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三、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十四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故意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比亚迪新出终身质保规定 1年必须不超过3万公里引车主不满,
很合理啊,比亚迪提供终身质保,1年三万已经覆盖95%以上的私家车用户了吧,讲个道理,这是为了防止你去做运营车的!
最近有很多人喷比亚迪的三电质保,这个质保的条件是车主必须连续12个月不超过3万公里,如果超过3万公里,就不提供三电质保。不少平时需要往返郊区和城市的车主觉得这很坑,本来买车就是想随心所欲地开,闲暇时间还能去旅游。这下有了这个政策,都要时时刻刻想着自己是不是超过3万公里了。
其实这没什么好喷的,比亚迪出这个政策本质上是不想给跑网约车这一类长期连续的车主质保,这一类车使用工况复杂多变,车企给出任何保证都是有条件的。对于普通车主来说,车子平日里就是一个短途代步,偶尔一家人出去旅旅游,回老家探个亲用的。你真把私家车当长途大巴还是高铁,没日没夜地在路上跑?正常家庭一年下来三万公里都达不到的。
而且对于超过3万公里的车主,比亚迪不是不质保,是没有三电终身质保而已,变成普通质保。原来的电池政策应该没变,也就是说,电池正常衰减,还是可以免费换电池的,这两个是分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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