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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效吗怎么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怎么写才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3-12-23 03: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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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由办公室行政部门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作出书面处罚决定的文件。

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效吗怎么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怎么写才有效)

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由办公室行政部门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作出书面处罚决定的文件。

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遵守《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包括: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当事人的名称、处罚的事实、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引证、处罚的依据、处罚的措施、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期限等内容。

所以,经正式程序制订并依法有效发布的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书保障劳动监察行政必要条款:

1、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应当由用人单位签字;

2、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应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劳动合同解除日期和解除后的待遇等;

3、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的正文中应当明确提到: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

4、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应当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

5、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持有复印件;

6、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应当由用人单位在全国劳动关系机构报备,并办理劳动关系终止登记手续。

书保障劳动监察行政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

  1.认定当事人的身份,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地点及原因;

二、行政复议请求:

  2.简要陈述行政复议请求的内容;

三、行政处理情况:

  3.行政处理的情况,包括处理时间、具体处理措施及处理思路等;

四、行政复议复议情况:

  4.行政复议复议的情况,包括复议时间、具体复议措施及复议思路;

五、复议结果:

  5.复议结果,包括采纳或者不采纳行政复议请求,并简要列明原因。

六、法律效力:

  6.本决定书对受影响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劳动保障监察申诉书 (样本)范本示例

劳动保障监察申诉书

(填写注意事项)

投 诉 人 姓名与身份证一致性别身份证号必须填全

联系电话必须真实、有效

通讯

地址必须详细、真实、有效邮编

被投诉人 名称

(姓名) 必须全称住所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主要负责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

邮编

请求事项:(常见内容填写提示)

一、依法支付X年X月-X年X月被拖欠的工资、被克扣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最低工资差额XX元。

二、依法办理X年X月-X年X月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三、依法订立、返还劳动合同。

四、依法退还押金XX元、扣押的XX证书、强迫集资入股XX元。

五、依法办理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其他。

事实与理由:(常见内容填写提示)

我于X年X月进入该单位,在XX部门(岗位)从事XX工作,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每月工资XX元。(以下根据请求事项写明有关事实经过)

1.单位何时、以何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扣押劳动合同。

2.单位何时、以何理由收取押金XX元,扣押什么证书,以何种形式集资入股XX元,是否开具收据。

3.单位以何理由拒绝办理社会保险,是否要求过提供办理保险的材料。

4.单位何时、以什么理由扣减或拖欠工资XX元,是否开具扣工资的书面决定,是否开具欠工资的欠条。

5.单位工作时间、班次如何安排,如何考勤;在什么时间加班、加点,累计XX小时,是否或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的,自己计算单位还应补发加班工资XX元。

6.单位何时、以何理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是否出具了书面决定,什么原因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其他情况。

说明: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人无法定保密义务,投诉人坚持要求保密,则视为举报处理。

2、投诉人所填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必须真实有效,否则由其本人承担有关内容不能通知到的法律后果。

本人已阅读并认可以上说明。

投诉人(签名):刘XX

20XX年 XX月 XX日

扩展:劳动监察可以异地办理吗?

不能异地办理,一般都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办理

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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