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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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库房管理培训有效性评价概述
库房管理培训有效性评价是对库房管理培训的一种评估,主要通过考核受训人员所学习的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来衡量培训的有效性。
二、库房管理培训有效性评价的目的
1. 把握受训人员的学习情况,确定培训的有效性;
2. 检查培训的效果,改善培训的质量;
3. 加强公司培训的规范化管理;
4. 加深受训人员对库房管理的理解,提高库房管理水平;
三、库房管理培训有效性评价方法
1. 测验法:利用问卷调查、测验等方式,对受训人员在培训前后的知识技能变化情况进行评估;
2. 观察法:观察受训人员的实际表现,以此判断培训的有效性;
3. 实验法:通过实际操作,检查受训人员的操作能力,判断培训的有效性;
四、库房管理培训有效性评价的结果
1. 通过库房管理培训有效性评价,可以清楚地看到受训人员对于被培训内容的掌握情况,以及培训结果的实际效果;
2. 对受训人员的技能水平进行科学评价,有助于提升工作效率;
3. 根据评价结果,可以及时调整培训的内容、形式和模式,使培训更加有效;
4. 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职业性能,以及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1. 厨房管理协议应明确厨房的使用者、具体的使用规则和限制。
2. 厨房管理协议应明确每一个厨房使用者和厨师之间在厨房内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说明每一个人承担的责任。
3. 厨房管理协议应对厨房的运作实施严格的监督和控制,特别是厨房安全管理和卫生管理方面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定。
4. 厨房管理协议应明确厨房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厨房内的资源使用权限,厨房的使用时间和使用方式以及厨房内的行为准则等。
5. 厨房管理协议应明确对厨房使用者的处罚规定,如违反厨房使用规定、违反厨房安全管理规定或不做好厨房清洁等行为将接受严格的处罚。
6. 厨房管理协议应明确厨房使用者的投诉程序,以及对投诉的处理和解决方案。
7. 厨房管理协议应明确厨房管理的变更和修订,以及更新厨房管理协议的流程。
一、库房管理培训有效性评价概述
库房管理培训有效性评价是对库房管理培训的一种评估,主要通过考核受训人员所学习的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来衡量培训的有效性。
二、库房管理培训有效性评价的目的
1. 把握受训人员的学习情况,确定培训的有效性;
2. 检查培训的效果,改善培训的质量;
3. 加强公司培训的规范化管理;
4. 加深受训人员对库房管理的理解,提高库房管理水平;
三、库房管理培训有效性评价方法
1. 测验法:利用问卷调查、测验等方式,对受训人员在培训前后的知识技能变化情况进行评估;
2. 观察法:观察受训人员的实际表现,以此判断培训的有效性;
3. 实验法:通过实际操作,检查受训人员的操作能力,判断培训的有效性;
四、库房管理培训有效性评价的结果
1. 通过库房管理培训有效性评价,可以清楚地看到受训人员对于被培训内容的掌握情况,以及培训结果的实际效果;
2. 对受训人员的技能水平进行科学评价,有助于提升工作效率;
3. 根据评价结果,可以及时调整培训的内容、形式和模式,使培训更加有效;
4. 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职业性能,以及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为了加强公司各种用油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控制用油成本,满足生产用油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 油品库房由库管员管理。负责油品库房的管理工作和油品的出入库记录和《油品明细分类账》的登记确保账实相符。
二、 油品进厂,由库管员验收,并在入库单上签字,详细记录供应商名称、油品名称、规格型号、重量、入厂时间,做好明确标识牌,并按类别和入厂先后顺序摆放整齐,发料应遵循先进先发的原则。
三、 生产需要用油时,领油人员必须填写领料单,经所在部门领导批示,仓库按定额控制发油,领油人员必须经库管员允许才能进入油库,在库管员监管下打油。抽油时要注意防止溅油,防止油枪漏油而造成浪费。若油桶、地面有油须及时清理。油品出库须称重,准确计量,填写领用量,由库管员记录登记油品分类明细账。
四、 油品库房严禁烟火,任何人禁止在油库及其周围使用明火。由于公司电路总闸电箱正好在油库,为了安全,电箱周围一米远不得摆放油桶。任何人禁止在油库内使用手机通话。
五、 油库必须保持通道畅通,与油品无相关的物品禁止放在油库内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品,如锯末面、氧气、乙炔等。库管员负责油库的环境卫生。
六、 油库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须妥善保管,定点放置,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仓库管理员必须学会使用灭火器材,并定期更换过期灭火用品。
七、 仓库温度超过37度以上和打雷时禁止加油。
八、 库管员掌握油品的合理库存,当库存量少于安全库存量时,需及时提交采购申请。
九、 仓库负责收集车间交回的废油,及处理,收益上交公司。
重庆恒泉科技有限公司
年12月15修订
根据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4号)、《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现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七、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和市、县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八、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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