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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写房屋赠送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双方约定:由原配偶赠送给另一方的房屋(以下简称“赠送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
(1)赠送房屋的地址是:xx;
(2)赠送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文件是:xx。
二、双方约定:原配偶将放弃对赠送房屋的所有权,并将赠送房屋完全转让于另一方,赠送房屋由另一方独立使用、拥有,原配偶不再拥有任何财产权利。
三、双方约定:原配偶保证赠送房屋的合法性,其他有关赠送房屋的欠款及其他债务由另一方独立承担。
四、双方约定:另一方收到赠送房屋的归属权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以及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双方约定:若另一方违反前述约定,原配偶有权要求另一方对赠送房屋进行返还,而原配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六、双方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另一方收到赠送房屋的归属权后终止。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文件,要想使其有效,必须满足以下几点:
1、离婚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夫妇共同签字;
2、离婚协议书应当清楚明确地表明夫妻双方有关离婚事宜的全部内容,包括离婚时间、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
3、离婚协议书应当经过法院公证;
4、离婚协议书应当被认可并经过司法程序的审核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有效的具体要求:
一、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双方当事人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就离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签署,以表明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遵守该协议书。
二、协议内容:双方当事人就有关离婚事项是否有争议,应详细、明确地记载在协议书中,包括但不限于:
1. 离婚时间;
2. 子女抚养权;
3. 子女教育权;
4. 子女生活费用支付责任;
5. 两方财产分割;
6. 其他有关离婚的条款。
三、签字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以此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协议书的同意。
四、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双方当事人应各自出具有效身份证、结婚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以便当事人申请离婚时使用。
五、法院登记:双方当事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应提交至法院登记,由法院审核通过后即可施行。
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规范
⒈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⒉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⒊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二、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
⒈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⒉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⒊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三、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
⒈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国家法律法规;
⒉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⒊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四、离婚协议书的存档方式
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不盖章。
五、离婚协议书的变更
离婚后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不能在婚姻登记更改。同样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存放在婚姻登记的离婚协议书在事后是不能撤换的。
《民法典》关于离婚的新规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同意,但是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标题:某某某协议书。
二、甲乙双方:某某某简称甲方,某某某简称乙方。
三、写甲乙双方共同商议认可的事项。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签字画押。
六、落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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