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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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房屋下水损坏是指因改造、装修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内的下水管道系统受损所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条款
1.当下水管道受损时,应该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更换管道,并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2.损坏后,出现的地面损坏、瓷砖损坏等,应该由维修方来负责。
3.维修后,需要签署书面协议,确认已经完成维修,并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4.如果发现维修不合格,应该重新维修,并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5.下水管道受损,应该由损坏方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维修费用及因此导致的损失。
6.下水管道损坏,应该及时报告,并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租赁人(以下简称乙方)在使用出租房屋内的电器时应当根据说明书正确操作,如因乙方不当使用造成电器损坏,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1. 出租房屋内的电器损坏,乙方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并负责赔偿损失。
2.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承担的赔偿损失,从乙方押金中扣除,如押金不足以赔偿损失,乙方还应当支付其余赔偿金额。
3. 乙方应当对损坏的电器提供完整的赔偿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检修报告等,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拒绝乙方提出的赔偿方案。
4. 如果乙方未能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维修保养,乙方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5. 乙方对损坏的电器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相当于电器价值的赔偿金额。
一、定义:
房屋下水损坏是指因改造、装修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内的下水管道系统受损所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条款
1.当下水管道受损时,应该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更换管道,并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2.损坏后,出现的地面损坏、瓷砖损坏等,应该由维修方来负责。
3.维修后,需要签署书面协议,确认已经完成维修,并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4.如果发现维修不合格,应该重新维修,并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5.下水管道受损,应该由损坏方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维修费用及因此导致的损失。
6.下水管道损坏,应该及时报告,并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义和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出租合同。
一、租赁内容:
第一条:甲方将其位于 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甲方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时不得随意在屋内墙上挖门、开窗、打眼等;乙方在承租期满后,水电等各类设施保持完好无损,若损坏者,必须按价赔偿。
二、租赁期限:甲、乙双方商定,出租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至年日止。甲、乙双方商定,租赁期内年租金为币 元整(¥: 元),一次交清一年租金。
乙方安全使用电、火;若发生火灾,造成周围邻居损失,全部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严格执行,违者按本合同办理。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租赁物损坏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取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责任方以及租赁物损坏的原因。租赁物损坏的修缮责任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承租人在按约定方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租赁物损耗的,承租人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而租赁物的损坏主要责任不在承租人时,则修缮责任应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有着主要过失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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