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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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机品质条款:
一、产品质量要求
1. 洗衣机的外壳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材料,并经过严格的工艺加工。
2. 洗衣机各控制元件和部件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3. 洗衣机内部电路及元件应经过严格测试,并通过相应的质量标准。
4. 洗衣机的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质保期限
1. 洗衣机在正常使用前提下,质保期限为一年。
2. 在质保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可由厂家免费更换。
三、服务承诺
1. 对于洗衣机的使用、维护和维修,本厂承诺提供及时的服务,确保每台洗衣机工作正常。
2. 厂家承诺对于客户咨询提供准确且及时的答复,确保客户满意。
3. 如果客户在使用中遇到问题,本厂将派专人上门维修,确保客户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
一、协议双方
本协议由洗衣店(以下简称“甲方”)和酒店(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订,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的条款。
二、合作内容
1、甲方提供向乙方客人提供衣物洗涤服务;
2、乙方提供宣传洗衣店的场地和平台,向客人介绍甲方洗衣服务;
3、乙方提供免费接送服务,将客人衣物送到甲方洗衣店进行洗涤;
4、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洗涤客人衣物,并按时将洗涤好的衣物送回给乙方;
5、乙方收到衣物后,将其送到客房,以便客人使用。
三、付款方式
1、甲方每次洗涤完毕后,乙方按照实际洗涤的衣物数量给予相应的报酬;
2、报酬方式为现金支付或者网上支付,具体以双方协商确定;
3、报酬金额以具体洗涤的衣物数量为准,根据衣物类型和洗涤数量确定支付价格;
4、乙方支付报酬时间为双方签订协议后的第一个月月底前,以此类推,每月月底前支付报酬。
四、保密条款
1、双方均承诺不将本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的任何保密信息;
3、双方均有义务对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协议期满后仍然有效;
4、双方均有义务对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协议期满后仍然有效。
五、违约责任
1、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但违约方仍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所有责任;
2、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责任
一、双方声明
第一条:双方确认,本投资合作协议由甲方(姓名)和乙方(姓名)共同签订,并且以双方的真实意思为基础进行有效执行。
二、投资内容
第二条:双方确认,甲方将为乙方提供洗衣机投资,投资金额为(金额)元。
三、投资期限
第三条:双方确认,本投资期限为(期限),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期满日止。
四、投资回报
第四条:双方确认,乙方应在投资期满日止后,将(金额)元交付甲方,以作为投资回报。
五、违约责任
第五条:双方确认,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要求履行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金额。
六、争议处理
第六条:双方确认,如果发生任何争议,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当地法院解决。
七、其他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或修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第一条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顾客保管。
2.顾客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洗衣业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洗衣业者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顾客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洗衣业者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
4.前款情形,顾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
5.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
第二条 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
1.顾客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殊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经检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告知。顾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2.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告知顾客,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其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顾客有怠于告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顾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的,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还。
4.洗衣业者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顾客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第三条 洗涤标示与洗涤方式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示。
2.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该标示洗涤衣物。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因洗涤标示不正确,或依顾客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洗衣业者不负责任。但洗衣业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
第四条 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洗衣业者的事由,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顾客或洗衣业者能以或其他单据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无或其他单据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于保管期间内: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币(下同)_________元为限。
(2)逾保管期间: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_________元为限。
(3)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八条约定确定。
2.顾客与洗衣业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_________元者,洗衣业者可加收洗衣费用。
3.洗衣业者依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赔偿后,发现送洗衣物的,应立即通知顾客。顾客可于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返还送洗衣物。
4.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定情形的,顾客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5.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
第五条 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洗衣业者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洗衣业者明知洗涤标示不正确或明知顾客指示洗涤方式不当而未告知,依第三条第三款但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其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倍为限。
(2)洗衣业者未遵照洗涤标示或未依约定方式洗涤,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而洗衣业者未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五倍为限,其因其他过失致使产生毁损的,亦同。
(4)顾客送洗的衣物价值特别昂贵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可另与洗衣业者约定该衣物因洗涤或保管的过失致使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2.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洗衣价格以折扣价计算的,其赔偿数额应以无折扣价计算,但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重置价格为限。
第六条 重大毁损拟制为灭失的约定
1.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的,视为第四条规定的灭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毁损程度重大:
(1)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变形或其他严重毁损情形,致使不适合顾客穿着的。
(2)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的。
(3)送洗衣物移染、变色或其他严重丧失美观的情形,致顾客不愿穿着的。
(4)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者。
2.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实际已丧失衣物的穿着功能,与灭失无异,应视同衣物灭失,由洗衣业者负灭失时赔偿责任。
3.当事人就毁损程度是否重大发生争议时,为求公允,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予以鉴定,以确定衣物的毁损状态。
第七条 送洗衣物毁损时的返还
洗衣业者已依第五条规定赔偿的,顾客仍可请求返还送洗的衣物。
第八条 洗衣业者的交付、保管义务
1.洗衣业者应在约定期间内完成洗涤工作,以备顾客领取;未约定期间的,应在收受送洗衣物后十五日内完成之。
2.洗衣业者超过前款规定期间5日,仍未完成洗涤工作者,洗衣费用应予减半。顾客未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届满后领取衣物的,洗衣业者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费保管一个月。
第九条 顾客的取回义务
1.顾客应在前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内取回衣物。
2.顾客超过前条免费保管期间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业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费用百分之一数额计收保管的必要费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保管六个月时的保管费用总额。
3.前条第二款情形,洗衣业者可定六个月的期限,通知顾客,声明如不在期限内清偿,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偿。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法院起诉。
洗衣业者(盖章):_________ 顾客(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肯定需要。根据衣服的量来放洗衣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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