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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保证方案有效性怎么写(第三方委托管理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10-30 15: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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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三方保证方案的有效性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责任认定:第三方保证方案中应当明确责任认定标准,确保受保护人在购买产品或服务后不会因各方行为而受到损失。

第三方保证方案有效性怎么写(第三方委托管理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第三方保证方案的有效性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

一、责任认定:第三方保证方案中应当明确责任认定标准,确保受保护人在购买产品或服务后不会因各方行为而受到损失。

二、责任限制:第三方保证方案应当明确责任限制,确保第三方保证方不会因任何原因对受保护人的损害负有无限的责任。

三、技术和服务能力:第三方保证方案应当有能力向受保护人提供有效的技术和服务,确保受保护人在购买产品或服务后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四、保证条款:第三方保证方案应当清楚明确规定保证条款,并解释保证条款的含义,以确保受保护人了解保证条款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协议委托水库管理的注意事项:

1、委托协议的标题:包括双方的名称、日期等。

2、协议正文:包括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违约责任、保密条款、争议解决等内容。

3、签字:由双方签字盖章表示同意才能有效。

4、委托关系:明确委托人与委托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处理各类事务的权限、职责和义务。

5、委托期限:明确双方之间的委托期限,以及在期满时是否需要续签等。

6、协议生效:明确双方之间协议的生效条件,也就是说协议只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且经双方同意才会生效。

协议委托水库管理应涵盖如下条款:

第三方托管条款是指当任何一方或者双方需要将责任、押金、财产等委托给第三方时,由第三方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和权利的法律文件。第三方托管条款的具体内容包括:

1. 托管人的身份、和资格:包括托管人的名字、地址、、与双方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

2. 对托管人的义务和权利:包括托管人的责任、押金管理、财产保管和处理等。

3. 双方之间的义务和权利:包括双方的义务及其相应的权利,以及在本条款下约定的行为准则等。

4. 托管人选择、变更和解散:对于托管人的选择、变更和解散等规定。

5. 纠纷解决:包括纠纷解决机构和程序规定。

6. 其他条款:包括双方同意的其他条款和要求等。

水库出租协议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为盘活集体资产,搞活经济,增加村组收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就水库租赁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在_____ __水库、____ __水库、 ____ __水库承包给甲方进行综合养殖,甲方只有经营管理权和承包受益权。

第二条:承包期为_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阳历)止。

第三条: 承包费、交费时间及办法

三座水库租赁期限内租赁费用共计 ( : )乙方在签订协议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妥善处理原承租人的合同关系,费用由甲方自理,并在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将协议标的移交给乙方;

2、甲方有权放水灌溉水库受益范围内的农田,放水时应征得乙方同意,且甲方必须保证乙方保鱼水位最低不低于____米;

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发展综合养殖、交通等所需的征地、用地手续,协调处理应由甲方处理的各类事项;

4、乙方在协议标的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的经营活动,并协调乙方与周边群众的纠纷;

5、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负责水库的日常维修,费用自理,经营期满后无偿移交给甲方;

6、乙方的经营权在租赁期间可以转让,但需征得甲方同意;

7、乙方的经营活动不得危及工程的安全,应遵循上级的防汛与抗旱调度指令。

8、合同期满后,乙方在经营期间形成的固定资产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如再行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干扰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或者乙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由于乙方违反合同规定,从事危及水库安全或非法的经营活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租赁费用不予退回,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甲方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

第六条、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各一份备案。

甲方:(章) 乙方:(章)

甲方代表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扩展:国家水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 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依照《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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