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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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地条件:
1. 工厂建设项目所使用的用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侵占农田。
2. 用地必须是国家准许的设施农业用地,不得侵占林地、牧地及其他重要用地;
3. 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面积要求;
二、工程建设条件:
1. 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保障后期正常运行;
2. 若建设项目涉及拆迁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3.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构建绿;
三、财务条件:
1. 工厂建设项目需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 工厂建设项目投资资金必须合法,投资者须提供完整的财务报告;
3. 工厂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依法缴纳税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社会治安。
四、运营条件:
1. 运营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2. 工厂建设项目运营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利益;
3. 工厂建设项目运营中应当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农业用地盖房合同的内容:
1、甲方(乙方)信息:甲方(乙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2、农业用地的权属:确认当事双方对农业用地的权属(是否已经办理过国有土地批准使用权证、何时办理的),并明确甲方(乙方)的使用权。
3、农业用地的范围:明确农业用地的范围,尤其要包括用地的总面积、坐落位置、宗地编号、当前使用情况等。
4、盖房内容:明确盖房的内容,尤其要注明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建筑材料、建筑标准等。
5、支付条款:约定甲方(乙方)如何支付盖房费用,包括费用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6、双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则约定双方如何追究责任。
7、仲裁条款: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
8、保密条款:约定双方如何处理有关此合同的保密信息。
9、其他:其他可能存在的约定。
二、农业用地盖房合同的有效性:
1、有效的合同:确保合同内容完整,不存在任何空白,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有效的签署,只有这样的合同才能算是有效的。
2、双方当事人满足合同签订条件:双方当事人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备签订农业用地盖房合同的资格。
3、遵守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需要遵守国家有关农业用地盖房的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一、用地条件:
1. 工厂建设项目所使用的用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侵占农田。
2. 用地必须是国家准许的设施农业用地,不得侵占林地、牧地及其他重要用地;
3. 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面积要求;
二、工程建设条件:
1. 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保障后期正常运行;
2. 若建设项目涉及拆迁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3.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构建绿;
三、财务条件:
1. 工厂建设项目需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 工厂建设项目投资资金必须合法,投资者须提供完整的财务报告;
3. 工厂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依法缴纳税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社会治安。
四、运营条件:
1. 运营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2. 工厂建设项目运营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利益;
3. 工厂建设项目运营中应当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甲方:XX区XX镇XX村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XX屯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具体协商如下。
一、乙方在甲方土地面积,面积位置在村北大道东一块土地,共_____平方米。
二、租赁时间为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_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交款方式:合同签定之日起全部一次性付清。
三、土地租赁费按每平方米6元计算,总额为陆万元整。如果乙方改变用途,需要办理各种手续,甲反出手续乙方承担费用。
四、土地租赁期间,可自由的选择经营项目,但不影响东面耕地,乙方所经营的项目必须向国家交税(必须在本镇交纳)。
五、租赁期内,甲方人事等其他的任何变动不会影响此协议的执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协议的执行,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造成方负责全部责任,乙方在经营期内可同他人联营,可转租他人经营,但租赁期不超过协议期限。
六、租赁期满后,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此合同自行作废,不发生法律效益,若乙方需继续租赁,甲方优先于乙方,如不租乙方投入的资产甲乙双方按国家法律处理。
七、其他未尽事益及国家政策变化需做调整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以上协议在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否则后果由造成方负责。
甲方:(公章)代表(签章)
乙方:(签字)手印:身份证号:
公证人: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民承包的土地可以对外租赁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合同成立的条件
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但已实际流转了,仍可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除需经流转双方当事人签字外,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该转让合同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不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不成立。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将此类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不论发包方是否同意,都不影响该流转合同的成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流转方、受流转方的姓名、住所。当事人是农户的,户主的姓名可代表全家。(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间,即流转的年限和起止时间。(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六)流转金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当事人可约定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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